死亡宣告被撤銷后的夫妻關系應該自行恢復嗎?
作者:陳寧 發布時間:2007-01-11 瀏覽次數:3062
宣告死亡,又稱法律死亡,是指依法定程序對自然人生命消滅的推定,性質上屬于審判行為,其引起的法律后果與自然死亡是完全一樣的,即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種推定,可由反證推翻,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則宣告死亡的推定效力即被推翻。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銷,將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上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在夫妻關系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對于此條規定,筆者有不同的觀點。僅從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角度來說,筆者認為,該條規定忽視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主觀意愿。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就成了寡婦或鰥夫,要獨自承擔家庭的重任,而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就逃避了其所應盡的家庭義務。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的法律規定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來說十分不公平,它忽視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是否愿意恢復夫妻關系再度與被宣告死亡的人共同生活的主觀意愿。再者,該規定沒有考慮到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否有過錯,過錯的程度以及責任的承擔等法律問題。
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其配偶尚未再婚的情況下,夫妻關系從是否應該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無故玩失蹤致使被宣告死亡。也就是說被宣告死亡的人完全是一個正常人,知道自己身在何處,也知道如何與配偶聯系,能為卻故意不為。被宣告死亡的人這種無故玩失蹤的行為是對其配偶的極大的傷害,對其配偶造成的不僅是生活上的傷害,更是精神上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關系從是否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應該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意愿,看其配偶是否愿意恢復夫妻關系,再度與被宣告死亡的人共同生活。要注重維護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合法權利,盡量給予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思量選擇的空間。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因正常失蹤被宣告死亡。也就是說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失蹤是超出了其能力控制的范圍,或是遭遇了意外事故,或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等,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或是不知道甚至是不能與其配偶聯系,完全處于不能為的境況。此時,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失蹤是其所不愿意做的,更是不能預料到的。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這樣規定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因失蹤被宣告死亡完全是其配偶惡意所為。即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很清楚被宣告死亡的人身在何處,也知道如何與其聯系,而是惡意不報,陷其最終被宣告死亡。在此種情況下,夫妻關系從是否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應該尊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意愿,若被宣告死亡的人不愿意恢復夫妻關系甚至還要追究其配偶的責任,那么即使法律強制規定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在恢復夫妻關系后采取起訴離婚等方式達到解除夫妻關系的效果。這樣反而會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綜上,筆者認為《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夠具體,沒有考慮到司法實踐中更為具體的情況,不利于更好的維護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