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得對抗債權人的抵押權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7-01-10 瀏覽次數:2525
本網蘇州訊:陳云桂與妻子李萍向銀行貸款15萬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借款期限為10年。誰知夫婦二人簽下合同后三年就離婚了。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該房屋歸李萍所有,剩余貸款則由丈夫歸還。但是丈夫在離婚后只歸還了兩期貸款,就不再償還。于是銀行把二人告上了法庭。
原來,陳云桂與妻子李萍
陳云桂表示借款屬實,但是自己目前無力還款。而李萍則辨稱,她已經與陳云桂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她與陳云桂對于債務有明確的約定,在離婚協議上明確抵押的房子歸她所有,購買房屋所欠的借款則由陳云桂歸還,所以導致訴訟的責任在前夫陳云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陳云桂與李萍簽訂的離婚協議雖然約定了該抵押房屋歸李萍所有,債務由陳云桂承擔,但這是陳云桂與李萍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的抵押權。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陳云桂、李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剩余全部貸款本金,銀行被告所購買的房屋抵押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