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61228,丹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被告人薛某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0699,薛某攜帶單制獵槍和彈藥乘坐朋友的汽車前往丹陽市延陵鎮司徒村進行打獵,因群眾的發現舉報,司徒村派出所的民警一舉將正在打獵的薛某抓獲。據薛某本人交代,獵槍和彈藥是他八年前從山西南豐當地的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300元的價格購得的,后一直將購買來的槍支和彈藥藏在自己的床底下。今年9月,當他聽聞丹陽有野味打,一心想吃野味的薛某便攜帶槍支前往丹陽延陵鎮司徒村進行打獵,豈知一槍未發就被抓獲了。

丹陽市人民法院于今年12月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薛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因認罪態度較好,法院根據其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