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樹本為貪便宜 哪知觸法當受刑
作者:張明廣 凡明天 發布時間:2006-12-25 瀏覽次數:2709
本網鹽城訊:“砍樹要當心,國家有法律。無證更危險,達標當受刑。”
濱海法院審判監督庭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中,發現其中一名被告砍伐12棵成材楊樹,已經涉嫌盜伐林木罪,依法移轉公安立案偵查。
在林權改制中和林權改制后,有部分群眾為林木的權屬發生爭議。有的當事人不經過正當的渠道解決爭議,而采取強制砍伐的方式占有尚存爭議的樹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砍伐樹木必須辦理砍伐證,無證砍伐自己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樹木,達到一定數量時,即涉嫌構成盜伐林木罪。濱海法院審判監督庭在審理原告季某與被告賈某等四被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經審查,原告于 2001 年 4 月與原濱海縣淤尖鄉巨西村委會簽訂了意楊樹承包合同,被告方則認為原告承包的楊樹原屬他們承包的樹木。雙方發生爭議后,四名被告不通過正當的渠道處理,在未取得砍伐證的情況下,強行砍伐 16 棵成材楊樹占為己有。原告認為,被告等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損失。該案經審理后,其中有一被告砍伐 12 棵成材意楊樹,對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已涉嫌犯盜伐林木罪,應移轉公安機關處理,如果仍作為民事糾紛案件判決被告賠償,顯屬不當,故該庭經過研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行恢復審理民事部分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