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作為以提供服務為特征的居間合同,居間人只有提供居間服務,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未盡義務就不能享有權利。淮安市清浦區法院近期就審結了一起因居間人未盡義務而索要報酬引發的糾紛。

原告章某與被告某家具廠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承接某醫院家俱工程,投標時由雙方共同參加,投標保證金由原告支付,承接的工程由被告施工,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支付給原告業務聯系費。但是在被告承接醫院家俱工程的活動中原告并沒有參與,被告自行通過公開的投標行為與醫院簽訂了加工家具的承攬合同。后因原告向被告索取業務聯系費,被告以其沒有參加投標活動為由不予支付,雙方發生爭議,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酬金2萬元。被告則認為,原告在投標過程中沒有起到任何作用,也就不能索要報酬。

法院經審理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條件下,居間人才能請求支付報酬。本案中原告作為居間人,其主要居間義務就是參與投標活動,并預先支付投標保證金。只要原告履行了這些義務,被告就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但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投標活動,也就無法證明其履行了居間義務,對被告與醫院之間合同的成立起到促進作用,所以原告也就沒有理由要求被告支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