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事案件被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耿衛東 發布時間:2006-11-24 瀏覽次數:3349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原因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害人難以得到賠償大致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就“兩搶一盜”案件而言,此類既遂案件,絕大部分的財物被罪犯揮霍難以追回,對此,法院僅能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由于被告人大部分系外地人,且大多數經濟困難,實際上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使其有財產,囿于地理因素這一客觀原因,作為被害人也不可能到被告人家調查被告人的財產情況。因此,法院的判決在很大程度上淪為“法律白條”。從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基于上述原因,被害人也很少主動要求法院執行,說明被害人也理解該類案件的執行難處。
(二)被害人在偵查階段未能留下完整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致使權利未能及時受到法律保護。被害人在偵查階段接受公安機關詢問留下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但經偵查、審查起訴、起訴至通知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段時間,短則兩三個月,長則一年多。在此期間,有的被害人會變換住址或聯系方式(如改變聯系電話),致使檢察院、法院無法通知或不能及時通知被害人,致被害人不能及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后,有的則因單純提起民事訴訟需向法院預交訴訟費,而放棄賠償權利。
(三)用工單位未給職工投保,致職工之間因工作糾紛產生打斗而遭受財產損失未能得到賠償。就如東縣而言,目前我縣民營企業職工大多為外來工人,文化素質較低,因工作產生矛盾,不是通過企業基層組織進行協商調解,而是常常通過武力解決,有時邀請雙方老鄉在約定地點進行打斗,聚眾斗毆引發多人受傷的案件屢見不鮮。案發后,加害方就立即潛逃,受害方因此往往得不到賠償。即使在企業內部打架,企業也會以不是因工作而引起的工傷為由,不給賠償。因此,企業職工人身安全風險比較大。
二、刑事案件難以得到賠償的解決對策
(一)引進調解機制,以調解促賠償。建議將民商事調解移植到刑事審判中來,法院在調解過程中,若被告人能夠賠償被害人,可酌情在一定幅度內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這種方法將大為調動被告人履行賠償義務的積極性。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宣告緩刑時,將被告人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
(二)減免受害人預交訴訟費。建議對被犯罪行為侵害而遭受人身損失或財產損失的被害人,在其向法院提起單純民事訴訟時,法院應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為被害人減免訴訟費用。該舉措的實施,將大大減少被害人因單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向法院預交訴訟費,而無奈放棄賠償權利的事情發生。
(三)建立溝通長效機制。鑒于不時出現被害人變換住址或聯系方式(如改變聯系電話),導致檢察院、法院無法通知或不能及時通知到被害人,以致錯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良機的情況,建議建立溝通長效機制,暢通當事人與司法機關的溝通渠道,便于相關信息的及時反饋。
(四)設立專項基金。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由于諸多客觀原因,被害人所獲的賠償往往很少,甚至無法得到賠償,這時許多被害人便因此陷入了生活的困境。對這些無辜的社會弱勢群體,理應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心,大力扶持。因此建議設立資助被害人專項基金,資金來源由國家財政、地方財政、社會捐助組成。對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當事人,適當進行補償,以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