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同一處房產,卻出現了兩張《商品房定購合同書》,十年前賣出的房子怎么會出現兩個房主?房產公司是否真的是一房兩賣?兩個房主之間究竟是何關系?他們又為什么要鬧上法庭爭奪此處房產?20061117,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此疑似一房兩賣案,維持了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嚴慶容的訴訟請求。

一、購房十年未取得房產證?

20051012原告嚴慶容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其訴稱:1995721,他與蘇州市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定購合同書》,約定向該房產公司購買室商品房一套,面積為82.5平方米。在合同簽訂當日他就將購房款、防盜門及代辦房產證費用共計76375元匯入房產公司帳戶。但截止到200410月,他仍沒有收到房產證,后來他才得知房產公司早已將該套房屋出賣于案外人柳海眉。故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購房合同、判令房產公司返還其房款等費用76375元、賠償利息損失和其他損失353944元和承擔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75375元,計505694元,并承擔訴訟費。

二、房產公司:訴訟已超過時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房產公司方面辯稱: 1995年7月21,嚴慶容是與柳海眉一同前來辦理購房手續的,因該公司經辦人員的工作失誤,當日先后與原告及柳海眉簽訂了兩份商品房銷售合同。但該公司僅收到原告交付的房款,且原告與柳海眉在辦理購房時提供的聯系方式和聯系地址是一致的,被告在十年前早已將該房交付,故不存在一房兩賣,應當是原告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了柳海眉。而原告于十年后即2005年主張權利受到侵害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案外人與原告究竟有何瓜葛?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師堅稱,原告嚴慶容與案外人柳海眉根本就是素昧平生,而且其委托人遠在新疆,不便出庭接受法官詢問。而經過調查案外人柳海眉已經出國學習,雙方爭議的房屋現出租給他人使用,法庭無法取得案外人柳海眉的聯系方式就此事進行調查。

同時在調查中法院發現,1995721那一天,房產公司的確先后與原告嚴慶容和案外人柳海眉就同一處房產簽訂了合同,出具了兩份商品房出售合同。并且在199610月,房產公司將該商品房交易專用發票購房人名稱由嚴慶容改為柳海眉,并將房產證辦到柳海眉名下。

法院隨即責成被告律師前往新疆原告處進行調查,從取證的內容發現原告與案外人曾是夫妻關系,于19986月登記結婚, 2003年二人協議離婚,在離婚文件中明確雙方除新疆的一處房產外無其他房產。法院由此證實在200511月的庭審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作的陳述根據原告的陳述,其不認識柳海眉是屬于虛假陳述。

四、一審、二審皆敗訴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和相關的證人證言可以確定嚴慶容與柳海眉非但相識,還曾有過婚姻關系,且曾經在爭議房屋內共同生活過;從訴訟開始起至第二次庭審前,其故意隱瞞有關與柳海眉相識事實、婚姻事實、在該房屋內共同生活的事實。但與柳海眉協議離婚文件中明確除新疆一處房產外無其他房產的事實。鑒于原告嚴慶容未到庭就有關事實進行陳述和質證以及其代理人代其所作的虛假陳述的事實、原告對案件所提供的有關證據與客觀存在的事實相矛盾,其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弱于被告提供的有關證據和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的證明力。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嚴慶容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1117,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目前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升溫,很多人為了謀求不法利益,不惜向代理律師及法庭提供虛假證言。本案中原告為達到自己解除房產合同,獲取50萬元高額暴利的目的,拒絕承認自己的前妻,妄圖利用前妻出國學習的機會從中漁利。雖然其最終目的沒有達成,但是他的訴訟經過一審、二審的審理,大大的占用了公共資源,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據筆者了解,目前我國在民事案件方面對做偽證還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