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118,蘇州市虎丘區環境保護局向區法院遞交了一份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原來區內某化纖材料廠違反《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水污染設施沒有建成的情況下直接向太湖排放生產污水。環保部門在查處后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但是該企業仍然在未經環保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恢復生產,將未經有效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向太湖。環保局認為該單位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防治水污染的設施未建成、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隨即作出了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該廠在規定期限內既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規定期限內拒不繳納罰款。環保局遂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從法定繳納罰款期間屆滿次日(2006714)起至2006113,按罰款數額每日百分之三加處罰款177000元,共計227000元。

虎丘法院行政庭在受理該案后,及時將送達回證、聽證權利告知書等文書送達至被告廠家法定代表人手中,法官親自上門給被告人做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講明其拒絕接受行政處罰的利害關系,做通了企業負責人的思想工作。被告人第二天就向環保局繳納了50000元罰款。1115環保局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鑒于被告人自動履行處罰決定,故加處罰款予以免除,同時向法院提出撤回強制執行申請。

法院行政庭法官通過及時調解,在短短8天時間內解除了雙方的糾紛,減少了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受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