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經濟立法的價值和宗旨
作者:沈靜 顧琪 發布時間:2006-11-17 瀏覽次數:3674
一、經濟立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關于法的目標和理想的抽象,是構建法律部門的重要理論基石之一。因此,研究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對于構筑經濟法理論體系是不可或缺的。
人們普遍認為,法的價值包括自由、公平、秩序、效益等。而對于不同的部門法來說,對法律價值既有不同的解釋,也有不同的側重和取舍。比如,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價值取向。那么經濟法的基本價值是什么呢?我國學者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觀點,比如 “經濟效率和經濟公平說”、“整體程序公平說”、“社會公平說”、“經濟自由說”、“整體效益說”。這些學說表明,我國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由、公平、效益等方面。
筆者認為,經濟法作為法律部門的一種,自然要體現法的普遍價值,所以經濟法的價值不能脫離自由、公平、秩序、效益等法律的基本價值范疇,但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又決定了其獨特的法律價值觀,并以特有的制度規范實現其實質公平、理性自由、整體秩序、社會效益的法律價值。
1、實質公平
實質公平是經濟法對法律公平價值的解釋。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公平觀,強調對消費者、勞動者、被限制自由競爭的經營者等具體人格的保護。經濟法主張的是一種實質公平與弱者保護的法律價值觀。
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公平與民法的公平并不相同。民法公平強調機會公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條件,在法律上規定按照統一無差別原則對待一切經濟主體,給每個經濟主體以同等待遇,民法對公平價值的評價所取的參照系總是個別化的,所以本質上民法公平是一種個人公平;而經濟法將結果公平引入自己的價值取向中,在認同分配差距經濟意義上的合理性的同時,更兼顧社會意義上的合理性。經濟法認為,某項經濟行為即使并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后果,但對整體社會經濟存在一種泛化損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經濟法規范將會依靠國家干預這種市場外因素的介入來矯正。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總體經濟的對比效益為參照系來評價公平的實現,因此,經濟法總是以對社會公平的維護為其價值的核心。
2、理性自由
經濟法主張的自由更強調理性的自由、規則的自由、秩序的自由,這與強調對權利主體的絕對保護的民法意義上的權利自由也不同。民法所謂的“所有權自由”和“契約自由”,客觀上僅僅存在于社會強者的世界,而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也只有在彼此勢均力敵的主體之間,才可能充分實現。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約束的“自由法則”、“權利法則”就是“叢林法則”,就是把人的世界還原為動物世界。因此,為了維護一種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須對個體自由的發展予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自由價值觀。例如,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與壟斷行為的規制,就是對經濟自由的一種限制。雖然壟斷的形成是自由發展的產物,但由于這種自由已經阻礙了競爭所以必須受到競爭法的規制。自由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但如果法律不限制任何隨心所欲的自由,那么,法律本身就將失去保護自由的作用。經濟法正是為限制過度自由的經濟行為而產生的。
3、整體秩序
秩序價值本身蘊涵著安全和效率的因素,而經濟法的秩序價值更多體現了社會整體的安全和效率。盡管對于秩序的價值,民法也有所關注,甚至個別制度表達了秩序重于權利的思想,例如,善意取得、時效制度等。但是,經濟法與民法仍然體現了完全不同的秩序觀??偟膩碚f,民法的秩序具有自發性和客觀性,是對自生自發秩序的記載和確認,例如,身份關系、繼承關系、一般財產交易關系等,都體現了人類共同遵循的基本秩序規律;而經濟法具有強烈的主觀性,體現了人類對某些自然秩序的否定或矯正。具體而言,宏觀調控法直接體現了國家建構社會公共經濟秩序的主觀設想;競爭法是對一種沒有約束的自由競爭秩序的矯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否定了傳統民法所保護的自由交易秩序中可能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那些意思自治原則。
4、社會效益
經濟法尤其強調對效益的追求。效益本為經濟學之概念,是指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學中來,其含義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效益著眼于增加個別交易的效率,強調保護交易主體對市場的充分利用。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是民法的基本要求,個人利益的實現程度,就是民法對效益價值的評價標準;而經濟法效益則強調對社會總體效益的追求,它要求個人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經濟發展合拍,認為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有特殊意義。通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來實現對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
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取向和最終目標在于實現社會總量平衡,協調整體利益和社會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總體利益。
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反壟斷法突出地表現了對效益價值的追求。其目的旨在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和合理的市場結構,防止市場機制失去制衡,促進自由競爭。從而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正是經濟法的效益價值追求的結果。
在社會分配法領域,效益價值取向尤為重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社會分配的重要原則,以效率作為分配社會財富的優先考慮因素,實際上就是用效率促進財富的最大化,進而實現社會分配法的效益價值追求。
由此可見,經濟法對公平、秩序、自由、效益的解釋凸現了經濟法的現代性特征。相對于傳統的民法而言,經濟法所設想的人性標準是君子,不僅要利己利人,還要舍己利人,即需要“達則兼濟天下”;而民法的人性標準則是“獨善其身”,最多做到不要損人利己。民法崇尚“個人本位”,而經濟法則體現“社會本位”。 民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旨在保證個人利益充分實現,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人的個性得以充分發展;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為本位,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正由于經濟法與民法是以上述兩種完全不同的理論為觀念基礎的,從而才會導致二者在價值取向上大相徑庭。
二、經濟立法的宗旨
1、社會整體利益
在現代漢語中,宗旨的含義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圖”。法的宗旨主要是指法的目的價值。所以,在我國的經濟立法中,應該體現上面所說的實質公平、理性自由、整體秩序和社會效益的經濟法價值。其中,由于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尤其要注意其整體秩序和社會效益。
經濟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本位”法,其產生根植于國家對經濟管理和協調的必要性,其立法宗旨就是追求“社會整體利益”,這就需要立法者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保障經濟總量平衡、優化經濟結構、維護競爭秩序、協調社會再分配,將經濟個體的行為納入到社會整體利益的框架中來評價,使經濟自由與秩序、效果與公正、經濟民主與集中達到統一。
所以,經濟立法必須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最高宗旨,既保證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有效協調,同時又保證經濟個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利自由和平等,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具體要明確:
第一,社會整體利益不只是國家利益,還包括了國家、地方、集體和個人利益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聯系。而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它還會越出國界,成為多個國家(地區)、多種因素構成的更大的整體。
第二,社會整體利益中的社會不僅僅指當代的、我們生活于其中的靜態的社會,而且還包括發展中的、將來我們后代還要生活于其中的動態的社會。因此,在這個“社會”中,既有“人際關系”,又有“代際關系”。
第三,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新的發展觀和發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國肯定和接受。因此,經濟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進行經濟立法時,既要考慮近期利益,更要考慮遠期利益。
2、政府適度干預
另外,值得說明的是,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凱思斯主義的出現為資本主義國家干預經濟提供了理論依據,同時也成為資本主義世界經濟立法的一項重要的指導思想。經濟法對國家的定位從全能型國家向服務型國家轉變。經濟法不再僅僅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更是干預政府干預經濟之法。那種不受法律干預的政府,那種沒有被法律干預好的政府不可能真正干預好社會經濟。
在任何一個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度,要求政府干預的同時就要求干預政府,政府干預與干預政府是相伴而生、相依而存的,在增加政府權力的同時不加強制約,這種權力的增加往往也就是災難的增加。實踐證明,政府權力的正當行使就在于政府干預與干預政府的有機統一。這也就說明,經濟法固然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同時也是“干預政府之法”,界定政府權力、規范政府行為、明確政府責任是經濟法的重心所在。沒有建立一套“干預政府”的經濟法體系,政府干預經濟就沒有依據和標準,這種經濟法體系就是不完善的。
當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由于經濟發展本身的特點不同,經濟法對政府干預經濟的界定和具體設計都有所不同,從而使國家干預經濟呈現出不同的情形。在我國,由于政府對經濟長期過度干預,所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我國在進行經濟立法時,一方面要注意政府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對經濟生活進行過多的干預;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國家不能放棄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必須尋求一種適度干預。
這種適度干預原則是根據市場缺陷與政府的一般失靈而界定的,其基本關系如下:市場是經濟運行的基本調節機制,而政府主要是彌補和克服市場的缺陷,并以政府失靈的領域確定其干預經濟的邊界。
綜上,社會整體利益、政府適度干預,一切經濟立法都要在這兩個宗旨的指引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