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管轄的目的是為各級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劃出一道清晰的界線,以方便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后知道到哪個法院、哪級法院起訴。但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不夠明確和完善,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法院違反規定或利用漏洞受理訴訟、爭奪管轄權的現象。這不僅有違立法的初衷,也造成了審判實務中管轄上的無序和混亂。本文就司法實踐中管轄方面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作一初淺探討,期望對我國民事管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級別管轄標準過于模糊、籠統。民事訴訟法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不夠明確,伸縮性過大,案件的性質、簡繁程度、影響范圍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使具體案件的管轄在很大程度上委諸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是造成審判實務中管轄的不安定和法院違反或規避級別管轄的規定受理訴訟的直接原因。

2、爭取本地管轄現象嚴重。在民事爭議中,原告方當事人往往利用各種方法,爭取到在本地管轄的“優勢”, 一是在特殊地域管轄所規定的除被告住所地之外的其它管轄法院上面作文章,將原告所在地解釋為這些“地方”;二是虛列被告,使沒有法律關聯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轄權,規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轄。三是利用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規定,進行訴訟技術上的運作,爭取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規避級別管轄。當事人借助于級別管轄標準的模糊性,在起訴時采取化整為零回避管轄或故意降低訴訟標的額,以少量訴訟請求數額起訴后再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做法規避級別管轄。而某些法院也為了自身利益,對當事人許諾指使當事人利用訴訟標的額的減少向本院起訴,爭取管轄權,收取訴訟費。

4、特殊地域管轄中存在對有關行為地的認定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合同的實際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中較為突出。法院在認定這些行為地時有偏向于擴大受理權限和范圍的傾向,甚至出現同一事實的案件有兩個不同的法院作出裁判結果。

5、地方保護主義較為普遍。實踐中,當事人千方百計尋找連接點以在本地法院訴訟,被告則往往提出缺乏依據的管轄權異議,甚至在得知原告已起訴的情況下于同一天或稍后向本地法院重復起訴。出于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一些法院在明知無管轄權的情況下受理本地當事人提出的訴訟,甚至在得知外地法院已立案的情況下,仍重復立案,爭奪管轄權。如果當事人是當地的經濟大戶,當地政府更會為其撐起保護傘。同時也給不同地方的同級法院協商解決管轄權爭議帶來不少麻煩。

6、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拖延訴訟。一些當事人利用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受任何限制的規定濫用訴權,提出毫無道理的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進程,以圖轉移財產、隱匿資金,或換取一段較長的履行義務期限,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原因分析

1、有關管轄的規定不夠周密,不夠明確具體,為管轄無序的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案件的簡繁、難易程度及影響大小,在沒有接觸到具體案件之前,根本無法確定,不同的法官由于理解的差異完全可能得出相異的結論。某些類型的案件(如合同)確立的管轄連接點太多,導致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從而產生爭奪。

2、對標的額的計算方法未作規定,導致一些當事人或法院借此漏洞規避管轄。原告在起訴時往往利用“賠償其他損失”等模糊表述先在低級別的法院中立案,隨后再在正式的審判中闡明詳細的要求。我國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增加訴訟請求致使爭議標的的數額超出受訴法院級別管轄的權限時如何處理均未作出規定,留下法律中的盲點和空隙,使得原告和受訴法院得以通過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來規避級別管轄規定。

3、節約訴訟成本利益之驅使。當事人為降低因訴訟而產生的費用,往往會在對自己最方便、最有利的法院起訴,因此,利用熟人、熟地優勢爭取在本地法院訴訟就成為必然。

4、案件的利益與法院的利益掛鉤。在現行的法院訴訟費用體制下,訴訟收費成為補充法院辦案經費的主要來源,乃至法院的福利、基建費用等都要從中支取,導致某些法院將案件的管轄權與自身的利益掛鉤,相互爭取管轄權。

5、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司法腐敗現象,影響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裁判案件的信心,這是很多人尋求本地法院解決的心理因素。民事司法的“信譽不高”,是造成當事人雙方“爭奪管轄”的起因。

6、民事訴訟法對國內民事訴訟是否適用默示管轄或應訴管轄未作明確與否,一些法院利用被告不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這一點,審理不應該管轄的案件。

三、建議與對策

1、以爭議數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此標準簡單、明了,具有很強的確定性,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很容易據此標準判斷某一訴訟應當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并且可以防止法院之間因認識和理解不一而產生管轄權爭議。

2、在地域管轄上,減少確定管轄法院的連接點,縮小選擇法院的可能性。建議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即原告就被告確定管轄法院,同時輔之以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取消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連接點太多增加了共同管轄的機率,不僅給當事人訴訟帶來不便,而且加大了管轄爭議的可能性,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

3、為防止對爭議標的數額的理解和計算方法不一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民訴法應當對計算的方法作出統一的規定。

4、對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致使標的額增加作出規定。明確規定由于原告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等而致使訴訟超出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時,受訴法院應當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將訴訟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上一級法院。若受訴法院拒絕移送,當事人有權對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5、進一步規范當事人異議申請權,防止訴訟權濫用。明確規定行使管轄異議權的主體、條件及其應履行的義務,排除濫用管轄異議權形成的不正當的訴訟狀態。對濫用管轄異議權,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權利濫用人應進行賠償,同時確立罰金制度。對濫用管轄異議權的行為直接予以經濟制裁。

6、加強立案審查,準確確定管轄法院。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仔細詢問與案件相關的情況,準確掌握案件信息,正確判斷管轄權,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