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萬元,卻遭法院駁回,這是為何?

2015年2月17日,殷某向某羽絨廠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某羽絨廠承兌伍萬元整,還款日期2015年5月底,借款人殷某。但殷某未如期歸還該筆借款。2018年5月24日,羽絨廠訴至常熟法院,要求殷某歸還5萬元整。

被告殷某認為,按照2015年時的民法通則,訴訟時效應當為2年,即到2017年5月底訴訟時效已到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還款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卻未能還款。顯然,原告應在2015年6月1日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原告羽絨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殷某催討過5萬元借款,以證明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本案債權的訴訟時效已屆滿。因此原告羽絨廠依法已喪失勝訴權,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情形包括: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借款到期后債務人未及時還款,債權人還需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