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界定
作者:祝紀網 發布時間:2006-11-10 瀏覽次數:3480
2006 年1 月1 日實施了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簡稱《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公司法中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大膽導入了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承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對此,新公司法第6 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明確股東承擔舉證資任,如果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就要承擔無限連帶資任。但是實踐中個人財產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財產的界定卻是一個難題。筆者則存在著三個疑惑,在這里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可以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但是董事會與監事會怎樣產生,我國的《公司法》沒有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那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董事會與監事會這兩個機構就會在實踐中產生操作困難,或者說它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自由操作權。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操作下,投資人完全可以實現自我交易等內部轉移財產的形式,并可以將一人公司和投資人的人格區分模糊化,如投資人和一人公司經營同樣的業務,公司資本和投資人的生活費用交叉使用,投資人的生活場所和公司的營業場所同一使用等等,這都無疑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界定增加了難度。
二、當股東為法人時,原有法人的財產與新設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著非常復雜的經濟往來關系。原法人與對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之間如果存在著關聯關系,他們之間會不會互相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呢?《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向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就會被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所操作。而此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界定則變成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三、《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立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過有關的社會機構對一人有限責任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但是,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要獲取其他企業的財務數據非常的困難。如果公司對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不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只是“你付費,我辦事”的關系,會計師事務所也只能依據公司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作書面審查,并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報表的公布不會像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存在著兩個以上的股東進行監督,他們會因各自利益目標不同而對公開的財務報告產生質疑與批判。所以法官在界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財產是否獨立時,僅僅依據股東舉證的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報告則往往被一些人鉆了法律的漏洞。
雖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財產信用等方面的風險,甚至可能成為商海老手規避風險的工具,但是,只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這種風險和缺陷是完全可以規避和化解的。可以相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將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充分發揮擴大就業、繁榮市場,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增強我國經濟實力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