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社會的細胞,婚姻的穩(wěn)定與否關系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因而,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案件時往往非常慎重。但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意識的開放,同居現(xiàn)象也越來越多。由于同居關系的不固定性,因同居關系引起的糾紛越來越多。部分想離婚的當事人,就隱瞞婚姻真相,試圖以同居關系為名訴至法院,瞞混過關。僅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南陳集人民法庭今年以來查實以同居關系為名訴至法院但實為夫妻關系的案件已達近十起。這種現(xiàn)象應引起重視。

 

一、婚姻關系以同居關系起訴現(xiàn)象的危害

 

1.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部分當事人認為只要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就解除了與被告的婚姻關系,但實際不然,由于被告經常不到庭,原告又因種種原因不舉出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據(jù),致法院無法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只能當著同居關系案件審理,只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致真正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處理,原告如果在拿到判決書后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仍會構成重婚,仍可能會被除以重婚罪。

 

2.損害法院的公信力。由于很多時候被告不到庭,無法查清事實真相,致法院只能缺席審理,審理過程中,原告又不愿舉出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據(jù),致法院無法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只能當著同居關系案件審理,只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致真正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處理,原告在被發(fā)現(xiàn)有重婚情形后,仍會拿出手中的判決書,認為已解除了婚姻關系或者詭辯法院都認定他們是同居關系,不構成重婚。而重婚關系中的被害人則會認為自己手中有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jù),不是同居關系。這時候,雙方都會被責任推到法院這里,損害法院的公信力。

 

二、婚姻關系以同居關系起訴現(xiàn)象的成因

 

明明是夫妻關系,為何卻要以同居關系起訴呢?筆者通過辦理案件發(fā)現(xiàn)個中端倪如下:

 

1.原告為了讓被告拿出結婚證。有的人想離婚,但苦于手中沒有結婚證,也沒有辦法取得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故以同居關系名義起訴,讓被告拿出是婚姻關系的證明。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同居關系引起的子女撫養(yǎng)糾紛就是這一情況。

 

2.結婚證的名字與當事人現(xiàn)在用的名字不符。由于同音字的存在,而且人們往往喜歡書寫簡單的字,以及身份證辦理時的一些失誤,再加上以前結婚證很多是在鄉(xiāng)級機關辦理,均系手寫,造成結婚證上的名字與當事人現(xiàn)在用的名字不符。原告就認為沒有辦理結婚證。

 

3.一些代理人自認水平高。一些代理人明知被告不會到庭,原告又一時拿不出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明,代理人就給原告出主意,認為以同居關系起訴,既可以很快拿到判決書,又可以一次性解決案件。他們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對事實的認定,不可以改變,法院都認定是同居關系了,那下面結婚就拿出同居關系的判決書就可以了。

 

三、婚姻關系以同居關系起訴現(xiàn)象的對策

 

婚姻關系以同居關系起訴現(xiàn)象不但損害當事人的利益也會損害法院的公信力和權威,如何應對這一現(xiàn)象應引起我們的重視。筆者依據(jù)自己處理這類問題的體會總結如下:

 

1.加強宣傳。加大法制宣傳,讓人們明白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的區(qū)別,加大對同居關系處理不涉及是否婚姻認定的宣傳。

 

2.規(guī)范代理人的職業(yè)操守。部分案件是由代理人亂出主意造成的,應當代理人的職業(yè)操守加大規(guī)范力度,尤其是法律工作者。

 

3.法院把關。法院把關分為立案把關和審判把關。對同居關系案件,法院在立案時多問兩句,看是否有結婚證,另外向原告送達確實是同居關系的權利義務告知書。在審判時,法官應嚴格審查是否具有結婚證或者事實婚姻,并明確告知如是婚姻關系,構成重婚行為其后果仍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