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0年7月被告李某畢業于徐州市某技工學校。同年8月,被告進入原告徐州某工程機械公司實習,工作至2003年7月。2003年7月,原告組織人員體檢,被告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后被告被告知回家治病。2006年4月13日,經檢查被告肝功能恢復正常。隨即被告向原告書面申請要求支付病假工資,安排工作并報銷醫療費,原告對此沒有回復,故而被告作為申訴人向徐州市九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不服該裁決,故而訴至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要求駁回被告對其的申訴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于2000年8月進入原告徐州某工程機械公司工作至2003年7月,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根據原告安排回家治療乙型肝炎,治療疾病期間,原告應支付被告病假工資;被告疾病被治愈后,原告應根據被告的病情及申請為被告安排適當的工作。原告在整體參加了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應為被告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繳納保險費用。由于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尚未全面實行,原告在未給被告辦理醫療保險的情況下,應為被告報銷合理的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