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師資飽和 再建幼兒園未得準許
作者:吳亮亮 發布時間:2006-10-18 瀏覽次數:3236
[案情]
2005年6月,王某向某市教育局申請在久新鎮籌辦幼兒園。據調查,久新鎮已注冊有七所幼兒園,2004年久新鎮地區秋季幼兒園的核招人數為280人,因生源不足,七所幼兒園實招人數為184人。市教育局認為,根據久隆鎮近幾年兒童出生情況及七所幼兒園的招生規模,七所合法幼兒園完全能滿足當地幼兒教育的需求,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國家計委、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王某的申請不符合久新鎮地區幼兒教育發展的現狀和要求,最終不批準王某籌辦幼兒園的申請。王某認為教育局的批復將法律條文中“教育發展的需求”故意曲解為規劃,違反了《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確認制度,自己的申請是直接注冊登記而不是行政許可,教育局不具有審批權力,要求法院撤銷教育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市教育局對王某申請籌辦幼兒園是直接注冊登記還是行政許可;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久新鎮近幾年兒童出生情況及七所幼兒園的設置等,能否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的衡量標準。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市教育局作為該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王某提出籌辦幼兒園的申請有根據國家規定權限進行審批的法定職責。
關于教育局對王某申請籌辦幼兒園是直接注冊登記,還是行政許可的問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的材料,以及審批機關經批準同意后頒發籌設批準書、辦學許可證的一系列程序及要求,同時明確民辦學校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登記。由此可見,審批機關須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查后,才能作出是否準許申請人從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活動。此時,審批機關行使的是一種行政許可職能。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學校的一種,其設立當受該法調整。1990年2月1日施行的《幼兒園管理條例》僅對幼兒園的舉辦實施注冊登記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而2003年9月1日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對包括幼兒園在內的民辦學校的設立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民辦教育促進法》應優先適用。王某認為應按《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其申請籌辦幼兒園直接登記注冊而無需行政許可的理由于法無據。
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久新鎮近幾年兒童出生情況及七所幼兒園的設置等,能否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的衡量標準的問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第一款所作的“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原則性規定,符合國家對民辦學校進行正確引導和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的立法宗旨,應當成為設立包括幼兒園在內的民辦學校前置條件。《十部委指導意見》中規定,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制定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幼兒教育的規劃、布局調整。可以看出,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的制定及調整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均未對“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的衡量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的情況下,結合《十部委指導意見》的規定,應將是否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調整的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作為設立民辦學校的首要衡量標準。本案中,2004年久新鎮達到年齡要求、符合入學條件的幼兒人數與當年秋季幼兒園招生計劃中久新鎮幼兒園核定的人數基本相符,因此,久新鎮近幾年兒童出生情況及七所幼兒園的設置等能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設立民辦學校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的衡量標準。
綜上,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