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年徐州市最大一起涉槍案件在2006年10月17日在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女)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有期徒刑十年。在記者的采訪中,主審法官詳細的向記者介紹了案件審理的經過。

一、經營不善起歹意,購買槍支夢想發財

被告人王某,70年出生,讀過大學。本是某學院一名優秀幼兒園教師的她,還經營著一家名為“西點軍模”的小店。看著名字就能想到這家小店經營著一些仿真迷彩服、坦克、軍艦等等,開業之初這里也是熱鬧非凡,一度成為軍事愛好者的天堂。但是由于多數軍事愛好者都是學生,購買力不強,再加上定價過高,小店的生意逐漸清淡起來。于是,王某就想起了讓小店興旺的新法子。起初,王某想到把價格壓低,少進精品,走平民化路線沒有成功。但是在經營中,一句聽者有意,說者無心的話引起了王某的興趣,一位經常來光顧的顧客告訴王某,如果能進點比較“酷”的東西就好了。于是王某想到進點氣槍,仿真槍和槍用子彈賣給顧客,而且在試探性的詢問中,顧客表現出的極大購買欲望更加堅定了王某的想法。

但是,購買槍支、彈藥是違法的,這點法律常識作為經營軍事物品的王某還是知道的。于是,王某將目光放在了網絡上。通過經常上網并在網絡上建立的經營關系,從2006年2月份到2006年3月份,王某一共購買了氣步槍2支,氣手槍17支,氣沖鋒槍5支及氣槍鉛彈3340粒、鋼珠29200粒、鉛珠1200粒,還有二氧化碳大氣筒4筒,二氧化碳小氣瓶12盒。購買來的槍支王某一部分藏在“西點軍模”店里,賣給熟客,一部分放在自家的陽臺上,完全不顧槍支流入社會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直到案發,王某共賣出10支氣手槍,送給他人一支左輪手槍。

二、法網恢恢,經營一月坐進班房

正當王某以為生意興隆,做著發財夢的時候,一副冰冷的手銬讓王某徹底驚醒。2006年4月22日,經營槍支生意不到一個月的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大量的證據面前,王某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本以為天衣無縫的網上交易,原來是這么容易就被發現。在被扣押了將近4個月后,2006年8月25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公開對本案公開審理。審理中,對于王某買賣的槍支、彈藥的殺傷力成了本案的焦點。經過司法鑒定,這些槍支中1支氣步槍、14支氣手槍均有殺傷力,被法庭采納。10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

三、案件的法律釋明和給予群眾的啟示

在案件的兩次開庭審理中,鼓樓法院的主審法官們不只一次聽到群眾對本案的議論。他們心中都有一個疑問,買賣槍支違法他們知道,但那是針對買賣真槍實彈或軍用槍支而言;買賣氣槍,氣子彈即使也違法,判處10年徒刑是不是重了點?

針對這樣的問題,主審法官唐曉紅告訴記者,由于這是本年度最大的涉槍案件,法官們審理時是非常重視的。她明確地說,這個問題正是很多群眾認識上的誤區。槍支、彈藥在我國目前條件下,管制的非常嚴格,凡是非法買賣、持有、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都是違法;達到一定數量可能構成犯罪。而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僅買賣真槍實彈違法,買賣氣槍、氣彈藥也是違法或是犯罪,而且處罰相當嚴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這樣規定,具有以下情節的可以定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另外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10支以上的,為情節嚴重。所以根據以上這些法律依據,由于王某認罪態度較好,又是初犯,所以對其作出了有期徒刑10年的最低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的涉槍案件都是通過犯罪人面對面的交易,而本案的王某從買到賣都是通過網絡這種先進的科技手段,交易模式,無疑這種高科技的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和操作便利都為司法機關的取證和審判都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網絡時代的誘惑無處不在,在網上幾乎可以得到想要的任何東西,但風險與陷阱也無處不在。君子謀財,取之有道;稍有不慎,必定會留下蛛絲馬跡,所以不要存在僥幸心理,也不要再重蹈一個優秀園丁淪落到罪犯的覆轍。還是那句話: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