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小子”也有受教育權
作者:王衛東 曹君 發布時間:2006-10-13 瀏覽次數:3555
本網鹽城訊:王某系某鄉初級中學二年級學生,成績一直不理想。王某對自己也灰了心,逃學、曠課成了家常便飯,還經常和別的學生發生斗毆,因此他成了學校出了名的“壞小子”。4月中旬的一天,由于其不遵守課堂紀律,老師批評了他,他竟罵起老師來,此事在校引起了不小轟動。4月底,學校鑒于王某一貫表現,作出開除王某學籍的處分決定。王某父母著了急,找學校求情,但學校一口拒絕。5月初王某父母向縣法院起訴,要求學校撤銷對王某的處分決定。
縣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取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和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縣法院認為,作為學生,王某沒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其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有不好的方面,但學校不能據此開除王某的學籍。王某作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權,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剝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王某父母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5月底,縣法院依法作出撤銷學校對王某處分決定。這一起官司為學校和王某各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學校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王某也珍惜自己的學習機會,“壞小子”一下變得懂事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