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個中年女人,三個孩子的母親,用刀結束了丈夫情人的生命,也把自己從幸福家庭送進了監(jiān)獄,獲刑死緩。一年多以后,丈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她同意離婚,她不后悔,她的眼里只有恨……

相識相戀總是情

董強和李華都住在徐州某煤礦工人村。1985年的一天晚上,電視里正熱播《萬水千山總是情》,李華在煤礦里看了一會電視,隨意回頭問后面人幾點了,有個小伙子說:“7點。”這正是礦上澡堂開放的時間,李華就說該洗澡了,那人竟然說:“正等著你呢。”想這人怎么這么怪,李華也沒有多想,然后徑直去洗澡,出來時竟然發(fā)現小伙子還在等她。就這樣,董強和李華兩人相識了。李華家在煤礦門口開雜貨店,生活富裕,而董強家很窮,李華父親一開始不同意,但是李華態(tài)度堅決,“我就要跟著他,只要我喜歡他,他喜歡我就夠了”。父母終拗不過倔強的女兒,后來兩人如愿以償結婚了。

紅杏出墻圖報復

董強是煤礦的正式職工,李華長得也算漂亮,倆人出雙入對。在別人羨慕的眼神里,董強和李華度過了新婚那段幸福時光。

不久,李華就發(fā)現董強很花心,跟以前女同學還有曖昧關系。大家都傳言,董強經常帶一名女子上賓館,還在外面找小姐,李華就跟他鬧啊、吵啊,但是董強死不承認在外面有女人。1990年,二女兒出生了,可是關于董強的流言蜚語并沒有少,李華一次次借酒銷愁,夫妻倆鬧的從此不可開交。

“我也找個情人給他看看”,面對董強的一次次食言,李華徹底失望了,決定報復他。于是李華也找了一個男的,董強很快就察覺了。有一次,李華在和那個男人在街頭聊天被董強撞見了,回家逼李華說出情況。李華就氣他,“你可以,我為什么不可以”。后來,董強整夜地逼李華說出細節(jié),他想知道妻子出軌到什么程度,他不舍得離婚。

棄工經商情難斷

為李華出軌的事,董強很痛苦,他哭著向妻子承諾,“你錯了,我也錯了,我們把一張紙翻過去,重新開始。”

沒多久董強不想在礦上干了,李華也順從了他,并拿出家里的積蓄幫助董強做起了生意,董強就開始三天兩頭往外跑。李華一靜下來想到自己以前所做的事情就心里愧疚,常常打電話討好丈夫,但時不時接電話的是個女的。李華這才明白董強同小情人關系一直沒斷。

為了讓自己心態(tài)平靜下來,2003年5月12日,李華帶著包袱到了鄉(xiāng)下姐姐家。 幾天后,董強找上門來,提出了自己的條件:“只要你以后不干涉我私生活,我們還好好過。”李華一聽火了,這是什么條件,還想公開玩女人。孩子們告訴李華,這幾天有個20歲左右的女子在自己家住。爸爸告訴他們那個女子來要債,家里沒錢給她,所以她才住在家里。他竟用這種幼稚的謊言欺騙自己三個十多歲的孩子!

手刃情敵染紅燭

2003年5月20日是李華二女兒生日,李華猜想那個女子一定會來。當時正值非典,來往人不多,她相信在家門口不遠的車站一定能守候到那女子。

那天,李華在姐姐家偷偷地拿了一把刀,藏在了衣服里邊,自己還特地在車站旁理了發(fā)。從下午一點等到三點,終于從公共汽車上下來一個像孩子描述模樣的女子,那女子徑直去打公用電話,隨后,李華按下公用電話重撥鍵,果然是董強手機。李華追上公交車,問那女子是不是找董強,她不承認。李華用力把她拉下車,當著眾人的面,問她有沒有跟董強發(fā)生關系,其實就是想讓女孩出出丑。但一個小姑娘哪肯承認,李華就要拉她去醫(yī)院檢查,她默認了。李華火冒三丈,就把刀拔出來架在她脖子上,把她拉到家門口,逼她打電話給董強。幾分鐘后,董強乘一輛出租車回來了。“他下車那一瞬間,直直地看著我,表情是皮笑肉不笑,意思就是說,‘華子,你敢殺她嗎?’”,李華說這輩子都忘不掉那一幕。她一狠心,刀就下去了,血濺了自己一身。

鴛鴦離散恨未平

“我同意離婚”,一坐下,李華苦笑著說,“自從昨天知道消息后,我很激動,感覺終于可以卸下包袱。我跟他鬧分手十幾年,想不到最后跑到監(jiān)獄來離婚。我什么都不要,反正我已一無所有,我同意離婚。如果說十多年前我愛著他,那么現在我對他只有恨,永遠的恨。”

法官告訴李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何況她需要一筆錢做生活費或者出獄用。據了解,李華現已由死緩改為無期,如果表現好,還可以改為有期徒刑,在有生之年出獄。“他一個人帶三個孩子,負擔也很重。我進來才知道,失去自由有多可憐,只要他把孩子好好撫養(yǎng)成人,孩子不能走歪路。聽說兒子不好好學習被學校開除了。”李華哭了。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被告雙方對離婚、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yǎng)問題已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予以確認。關于董強是否應當對李華進行賠償和經濟幫助問題,法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是董強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有過錯,李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原、被告雙方結婚多年,離婚后,被告李華沒有經濟來源,刑滿釋放后,勞動能力、居住和生活等方面都存在困難,故原告董強應當給被告李華一定的經濟幫助。根據原告的過錯大小,承受能力,結合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和照顧女方的原則,酌情確定董強應賠償李華的具體數額。遂作出判決:一、董強與李華離婚應予準許。二、子女由董強撫養(yǎng)教育,費用自理。三、董強于判決效后一個月內給付李華損害賠償和經濟幫助合計12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