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六旬老人王某騎電瓶車違規行駛在機動車道,撞傷同在機動車道步行的另一六旬老人潘某,致潘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日前,灌云縣法院一審審結此案,判決王某負主要責任,賠償潘某損失24936.78元。

2006年3月1日上午8時許,王某騎三輪助力車載孫女沿灌云縣伊山鎮振興南路由北向南在道路機動車道內行駛,至該路南方機械廠對面路段時,超越該路段同方向在機動車道內步行的潘某時,雙方發生相撞,致原告潘某受傷,事發后,王某未報警,也未保護現場,王某以其孫女也受傷為由離開了現場。后潘某家人獲知潘某受傷,送潘某至灌云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月17日,潘某傷情好轉出院,出院醫囑為:門診隨診,定期復查,注意休息。同日,潘某傷情經灌云縣公安局法醫鑒定為第二腰椎壓縮性骨折,屬于輕傷,十級傷殘。3月30日,灌云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以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為由,通知事故雙方可就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對前述鑒定結論提出異議,7月25日,連云港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依據灌云縣法院委托,對潘某傷情作出重新鑒定:結論為潘某車因禍致第二腰椎體壓縮性骨折(椎體壓縮1/2),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均違反道路通行規定。被告王某在超越同向步行的原告時,忽視原告行走方向,沒有確保安全,事故發生后又未及時報警和保護現場,故應認定被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共計24936.78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元),其余財產性損失由原告潘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