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殘疾打工者喜領賠償款
作者:徐海燕 發布時間:2006-09-07 瀏覽次數:3082
本網南通訊:9月4日,四十八歲的江都殘疾人鄒某在港閘法院執行局法官處領取了6.8萬元賠償款,至此他的賠款7.3萬元已全部到位,他激動得連聲向法官道謝。
2004年,鄒某跟隨同鄉華某來南通打工,在華某所開的船舶修理廠開汽吊車。當年9月,鄒某在吊一塊重型鋼板時,因華某指揮不慎,吊車發生側翻事故,造成鄒某左腳脛骨下段骨折,后被鑒定為六級傷殘,倒下的鋼板同時還將一名山東婦女砸成植物人。華某廠里發生如此重大事故,忙得焦頭爛額,對鄒某的賠償要求也不予理睬。無奈鄒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庭裁決華某應賠償鄒某12萬元。
2006年1月18日,鄒某向港閘法院申請執行。法官通知雙方到庭談話,華某大嘆苦水,稱前期對植物人已賠了四十多萬元,修吊車又花了二十萬,現在確實拿不出錢,并拿出判決書、修理單證明。華某所述均是事實,但受傷的鄒某也急須要錢回家過年。
為了外地打工者的權益,承辦法官立即到華某的船舶修理廠察看,該廠廠房、場地系租賃,從事簡單的修船業務,未發現有價值的財產。法官從華某隨口說的一句話“這快大過年的真倒霉,昨天又和出租車撞了”,了解到華某有一輛別克牌轎車,并責令他交代汽車下落,否則將對他采取強制措施。華某說汽車在修理廠,強調該車是借他小姨子的,行駛證不是他的名字。法官火速趕到汽修廠,找到該車,發現行駛證上車主是潘某,經向申請人鄒某了解潘某系華某妻子,遂決定扣押該車。華某著急了,說現在工人工資都沒錢發,就等汽車修好了回家借錢。并要求和申請人談判,請鄒某體諒他的難處,春節前先付他5000元,余款年后還清。
鑒于華某事故后已賠巨款,目前經濟緊張,又是同鄉關系,鄒某同意適當讓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華某總付款7.3萬元,當天給付5000元,2006年、2007年6月底各付3萬、3.8萬元,并以別克轎車作擔保。農歷二十六那天,大雪飄飛,法官仍趕赴揚州市車管所查封了潘某名下的轎車。
今年6月底,鄒某打電話反映華某夫妻現正在鬧離婚,華妻在江都準備賣車。承辦法官馬上通知華某到庭,華某承認與潘某已離婚,汽車分給了前妻,她正在聯系賣車事宜。法官指出其擅自變賣查封財產的法律后果,責令其立即將剩余賠償款全部到位。華某見法官處不能通融,車輛無法過戶前妻又多次與他爭吵,遂多方籌借,分兩次交納了6.8元賠款,使該案終于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