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和切實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緊扣司法為民這一工作宗旨和司法靈魂,通過依法履行職能,全力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堅持司法為民,必須更新司法理念。首先,要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司法為民的科學內涵,切實明確司法為民的方向。從司法本義上講,司法為民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具體表現為司法思想上親民,司法措施上護民,司法程序上便民,司法效果上利民。其次,要務必堅持依法原則,不能因片面追求“司法為民”而突破法律限度和法院本身職責規(guī)定。否則,不僅損害了法治建設,司法為民也無從談起;要務必堅持務實原則,堅決摒除“走過場”、“花架子”的思想及做法,扎實有效地采取措施,真正做到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要務必堅持平等原則,徹底消除特權思想,擺正與人民群眾的位置,依法保護各類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因其身份、地位不同而區(qū)別對待。再次,要正確處理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司法為民中的“民”是一個集合概念,代表的是社會整體,因此在裁判案件時必須著眼全局,堅決避免以司法為民為“名”,維護和支持個人的非法或非理性的訴求;要正確處理嚴格司法與文明司法的關系,既要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決糾紛,又要始終保持良好的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妥善處理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要正確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把依法辦案與服務大局有機地結合起來,盡力為人民群眾營造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促進社會發(fā)展、文明進步。

    堅持司法為民,必須提高司法質效。人民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說到底,就是通過司法機關公正、高效裁決,最大限度地實現其訴訟利益。所以說,講究司法效率,追求司法公正是實現司法為民最現實的要求,而提高司法質效,必須厘清公正與效率之間關系。從理論上講,公正與效率是辯證的統一體,既相互促進,又時有對立,從二者外在表現上看:效率追求的是速度,質量追求的是過程;而內在涵義上:效率追求的是收益,即單位資源內實現效益最大化,公正追求的是結果,即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因此,要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必須尋求二者的平衡點,即訴訟效益,通過合理使用有限的審判資源,盡可能地減少有形的訴訟支出和無形的訴訟壓力,努力實現最佳的訴訟利益。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時限,堅決杜絕案件超審限和超期羈押現象。在此基礎上,應在法定期限內能快則快,盡量縮短辦案周期。要依法推行案件繁簡分流,對于一些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簡化辦案程序,加快案件流轉,提高審判效率;而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應嚴格按照程序操作,確保司法公正。要以解決糾紛為目標,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盡力促使法律真實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觀真實,實現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相統一。要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始終以實現公平正義為裁判標準。提高司法質效,還應重視內外部監(jiān)督,做到強化審判管理,加大紀檢監(jiān)察力度,落實院庭長監(jiān)督職責,充分發(fā)揮當事人、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jiān)督,切實避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訴訟中受到損害。此外,應大量使用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這既是對審判資源的有效補充與完善,也是對法官判案最有效的監(jiān)督。

    堅持司法為民,必須深化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但其深層次的內涵是通過改進司法活動,更加有效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可以說,司法為民不僅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標準,也是推行司法改革的基本前提。在深化司法改革進程中,必須把司法為民作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在抓實審判管理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時,要大力推行公開審判和公開執(zhí)行,將司法活動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均置于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之下,這不僅有利于促進公正司法,還可以提高司法裁決的公信力和認同度。要通過改革,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使其語言更規(guī)范,邏輯更嚴密,說理更透徹,讓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看得明白、看得服氣。至于審判方式改革,首先要強調法官的獨立性,但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和當前法治建設的實際情況,在選擇審判空間和審判方式上應因案而異、因人而擇,法官要坐堂問案,也要適時走近人民群眾,采取靈活多樣的審判方式,積極穩(wěn)妥地解決糾紛。只有如此,司法改革才能不致偏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司法宗旨才能得以實現。

    堅持司法為民,必須提升司法能力。司法為民是通過司法活動來實現,而法官既是司法活動的主體,又是司法能力的載體,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司法活動的最終效果。法官的司法能力,概括起來講就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所具有的認識、分析、判斷、裁決的能力,集中表現為法官運用法律解決和處理各種案件的能力。審理任何一起案件都要經歷認識了解、邏輯分析和判斷、運用法律裁決等若干過程,要準確把握好以上諸多環(huán)節(jié),法官必須具有先進的司法理念、良好的司法品質、深厚的專業(yè)知識、嫻熟的審判技巧以及豐富的社會經驗。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在學習?提高?再學習?再提高的過程中逐步積累形成的。為此,必須切實加大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力度,制定科學系統的培訓計劃,保證法官定期“充電”,促使法官及時完成知識更新,不斷增加知識積累,要把法官培養(yǎng)成博學睿智的司法者,而不是僅能機械處理案件的“操作工”。要合理選擇培訓方式,可以集中學習,也可以以案帶學、以案促學,總之,要注重提高學習的實際效果。對于培訓內容,我認為必須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切實解決理想信念問題,始終保持正確的司法方向;必須加強職業(yè)道德教育,端正法官司法良知,這是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名法官不具備良好的司法良知,其他方面再優(yōu)秀,最終也會步入歧途;必須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夯實法官的專業(yè)知識基礎,提高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必須加強崗位技能培訓,提高法官訴訟調解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必須加強社會綜合知識學習,增加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把握工作大局。法官司法能力提高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才能得到較好的落實。

    堅持司法為民,必須加強基層建設。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為民服務的窗口,最貼近群眾,最了解群眾,處于依法維護群眾利益的最前沿。人民法庭建設直接關系到司法為民。加強人民法庭建設,首先要抓好人民法庭隊伍建設,配足配強人員,滿足人民法庭工作實際需要,減輕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壓力,還要拓寬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視野,促使人民法庭干警不僅將精力放在審理具體案件上,還應積極指導和主動加強與農村調解組織的團結協作,共同調處糾紛,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wěn)定,促進農村和諧;深入思考如何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服務農村經濟發(fā)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人民法庭干警務必做到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消除人民法庭干警的后顧之憂,增強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榮譽感和工作責任心,確保人民法庭干部隊伍穩(wěn)定。其次要加強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建設,嚴格按照人民法庭硬件標準化要求,高質量地抓好人民法庭基礎建設,實現“三區(qū)”分離;配齊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為人民法庭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加快人民法庭網絡建設,實現網上立案,施用遠程電子印章系統,方便群眾訴訟;配備標準化公示欄和電子顯示屏等其他設施,逐步實現建設標準化、設備現代化、審判規(guī)范化、管理科學化,努力推進人民法庭司法服務質量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