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以工程未審計結算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維權?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周晟 發布時間:2022-04-08 瀏覽次數:10358
2020年3月27日,藍盾公司作為施工單位與發包方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某地塊防火門門套提升改造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后,藍盾公司依約完成施工,并在2021年8月24日申請辦理結算,但房產開發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不予辦理,相應工程款545880.51元推諉拒付,經久催未果,遂成本案訴訟。
房產開發公司辯稱,工程雙方尚未結算,工程量無法確定,工程款無法確定,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工程結算經雙方確認后方可支付結算款,故以付款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訴訟過程中,因藍盾公司與房產開發公司均不向法院申請審計,藍盾公司依法提交發包方項目總經理所簽字的竣工驗收表、項目結算資料審核意見表、確認單、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履約罰款清單等結算資料以及申請結算并被拒絕的證據證明其已多次向房產開發公司申請審計結算但均被拒絕且未說明理由,同時向法院提供該升級工程的原始基礎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升級方案的計算書列表作為核算工程量的替代方案,初步計算工程量及工程價款,請求法院依法核實。
【審判結果】
房產開發公司向藍盾公司給付工程款529504.09元及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市委條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該案涉工程系《防火門制作及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項下補充升級工程,升級工程在無其他增項、甩項及罰款等情況下與基礎工程相對應,現工程進程資料中經房產開發公司工程經辦人確認并無減項或扣款,據此,工程量可以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及基礎工程的判決書予以確定,故在無其他反證且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藍盾公司按已有生效判決所認定的工程量乘以《防火門門套提升改造工程承包合同》項下項目單價以計算應收工程款,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于法并無違誤。且藍盾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將結算資料提交給房產開發公司,經合理期間催告、嗣經起訴,至法庭辯論終結之時房產開發公司仍未與藍盾公司進行結算或未作合理說明,亦未提出異議,其怠于答復懈于結算、無正當理由拖延以抗辯拒絕付款之未就付款條件,準用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法官評析】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可以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者失效的條件,但在實務中,往往具有市場強勢地位一方當事人有可能僅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在其所擬定的常用合同中設有相對苛刻或者以自身內部行為或審批為條件的合同條款,不當地促成條件成就或者阻止條件不成就,以此推諉其合同責任。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常將“待雙方審計結算后”、“待第三方支付款項后”等背靠背條款的成就作為支付條件,而這些條件的具體信息及主動權掌握在發包人手中,承包人往往難以得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因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可將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發包人,由其證明付款條件非因其原因而不成就以代替由施工人及承包人舉證付款條件已成就,以解決施工人及承包人陷入證據不足催討困難的窘境,通過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以調整合同條款的利益平衡,并對付款條件成就進行法律擬制,如發包人無法合理說明情況并舉證該付款阻卻條款具有充分的非其因素所致確未至付款節點的,則推定為付款條件已成就,而若因發包人在庭審過程中一味推諉而拒不提供必要信息導致無法具體計算合同履行的對價,若承包人所主張的權利及核算方式無明顯不當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擔或有誤差的風險。
作為承包人,在簽訂該類合同時應當充分注意,并在合同履行中積極保存履約證據,在遇到此類情形時,積極尋找合理的替代性方案,以避免陷入合同履行僵局的窘境而擴大自身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