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是依法治國,實現依法治國不僅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還要有公正的執法系統。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和實施,人民法院將在更深層次和更廣泛范圍面對各種新的矛盾和爭議。對于基層人民法院而言,要在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就應當與時俱進,準確定位。從海安法院這幾年的實踐來看,基層法院參與依法治國進程,應當“提升三種意識、堅持三條原則、打造三項工程”。

一、提升三種意識,確保法官投身依法治國的自覺性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基層法院的法官要自覺投身依法治國進程,應當在提升三種意識上下功夫。

一是要提升黨的領導意識。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審判之間的關系,是人民法院工作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政治保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必須立足于中國的實際國情,在中國的國情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中國共產黨始終處于執政黨的地位。所以,法院行使審判權不能脫離共產黨的領導。審判活動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圍繞黨的工作重心進行,要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力所能及地為黨的中心工作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事實上,法院的基礎建設、人事編制、干警的職級、待遇等重大事項落實都離不開黨委的支持。當地方黨委要求法院參與超出職責范圍的工作時,或在某些案件的處理上與法院的看法不一致時,法院應當積極主動地與地方黨委或黨委領導溝通協調,力爭達成共識,取得理解。但我們不能以服從地方黨委中心工作為由,實行違法裁判,這實質上背離了黨的領導。

二是要提升公正高效意識。法治意味著法律的普遍適用和至高無上,法律平等地約束一切成員。由于司法是社會絕大多數矛盾的終端解決機制,因此司法公正對法治而言,就如同魚離不開水一般。現代社會中,人們對司法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遲到的公正至少是不完整的公正。司法實踐中,要體現公正與高效的要求,應當正確處理好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同時,要正確認識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尋求兩者之間的最佳結合點,力求實現節約訴訟成本、追求訴訟效率的司法公正。當前,基層法院應當按照審判質效指標的要求,對法官業績量化考核,大力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當然,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公正與效率始終是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關系,效率服務于公正,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視公正,就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對婚姻家庭、群體性糾紛等極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一定要耐心細致做矛盾疏導工作。

三是要提升司法為民意識。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落實司法為民宗旨,始終貫徹“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一,要轉變審判作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當事人對裁判不滿意,主要是因為法官的審判作風引發的,有的法官不尊重當事人的話語權,不耐心解答當事人的疑惑。要像宋漁水同志那樣“辯法析理、勝敗皆服”,除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知識外,還需要法官轉變審判作風,克服“冷硬橫”的工作態度,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第二,要促進社會和諧。要積極運用和諧的方式,化解消除矛盾紛爭,協調衡平利益關系。既要積極推動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的銜接工作,也要加大對法官化解重大矛盾能力的考核力度。

二、堅持三條原則,確保參與依法治國的方向性

法律的功能不是無限的,法律手段只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手段,司法的能力當然不是萬能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投身依法治國中應當保證正確的方向性。

一是要堅持改革創新原則。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法律關系日益多樣化,法律規定日益復雜化,以及理論研究的深入,審判領域在不斷拓寬。同時,人們不斷提高的權利意識也使得更多的糾紛顯現出來。與十年前大為不同的是,其時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相對較低,法官依靠身份和權力自然形成權威,并在權威的支配下對當事人直接起到震懾作用,法官本身的司法能力(綜合素質)在處置矛盾中的作用并不突出,而今人們對法院、法官有了更多、更新的期待。如果我們仍然用舊的方法推進基層法院的工作,顯然不能適應形勢的要求,這就對改革創新提出迫切要求。為此,基層法院應當大力推進隊伍管理、審判管理、政務管理三大改革,同時倡導四類創新,提升四項能力。創新廉政舉措,提升拒腐防變能力。創新考評體系,提升審判管理能力。創新管理模式,提升司法政務能力。創新和諧機制,提升司法為民能力。近年來,海安法院堅持高舉改革創新大旗,通過設立審“誤”公開欄、總結“調解十法”、實行非訴行政執行裁前告知、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化、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集中審、裁判文書格式化、執行區域協作、法官審判業績百分考核、制定優秀案件評選規則、重大矛盾化解能力考評辦法、非監禁刑判前社會調查制、破產情況職工通報會等改革創新舉措,大大地推進了法院工作,提升了司法工作的影響力。因此,堅持改革創新原則,能有效保證依法治國進程的方向性。

二是要堅持司法權的有限性原則。司法的能動性是人民司法的應有屬性,它要求人民法院不能僅僅停留在被動審理個案上,而必須主動地依法服務黨和國家大局。但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能動性是以尊重司法權的有限性為前提和基礎的。理論研究的成果表明,司法權的本質是判斷權,是法官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判斷的權力。只有在解決糾紛過程中司法權才能彰顯自身存在的價值。爭議是司法權存在的前提,無爭議即無司法,司法在由各種程序性規則組成的制度性空間內解決爭議實現司法功能。司法能力無論如何提高也都在司法權發生作用的領域內進行,這是司法能力提高的一個邊界。法院、法官的能動性不應發揮至直接參與經濟建設的程度,只能通過審判、法律咨詢、法制宣傳等工作,間接支持經濟建設。司法權作為一種判斷權其對糾紛進行衡量和斷定所依據的法律只是政策、道德、宗教和習慣等眾多社會調控手段的一種,多元社會控制力量的長期共存和發展,表明法律之外的社會調控手段有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也從側面表明了司法權的局限性,推進“兩調對接”有其價值合理性。因此,基層法院要善于把握大局,找準服務大局與司法權能動性的結合點和切入點,提高服務大局的效能。

三是要堅持漸進式推動原則。把我國建設成一個高度法治的國家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人民法院投身依法治國進程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必須認識其艱巨性和長期性。第一,從權力體制上分析,司法權作為相對于立法權、行政權而言最弱的一項權力,其在行使過程中極易受到外界影響。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屢禁不止,人為設置法律禁區。法院機構設置、人員安排、經費來源等均受地方控制,面對干預難以抵制。第二,從當事人法律素質上分析,老百姓訴訟能力偏低說明依法治國進程的艱巨性。通常表現為,缺乏必要的訴訟知識,起訴超過訴訟時效、訴訟請求不適當等情況時有發生;缺乏舉證、質證的能力,超過時限舉證、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欠缺、對證據要證明什么表達不清等也不是個別現象。第三,從法院內部分析,基層法院法官隊伍素質不高是影響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因素。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的選任幾乎沒有教育背景、專業知識等方面的要求,一些不符合法官要求的人員仍通過各種渠道進入法官隊伍,導致法官隊伍中相當部分人員業務水平低下。這里固然有權宜之計的考慮,有當時人才資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則是對于法官職業性認識的缺乏和否認。事實上,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基層法院中,專業性和復合性人才較少,法官之間的業務水平也嚴重參差不齊。上述權力體制、公民法律素質、法官業務素質的改革和提升,都只能在依法治國進程中逐步解決,因而我們必須堅持漸進式推動原則。

三、打造三項工程,確保推動依法治國的持續性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一項長期的進程,作為基層法院應當立足本職做好基礎工作,為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我們認為,當前基層法院應當重點打造三項工程。

一是要打造審判質量與效率工程。目前,要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首先,要深入推進“兩調”對接工作。實踐表明,促進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的有效對接,對于有效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依法治國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深入推進“兩調”對接,必須從制度和體制上下功夫:建立領導機構,實現與大調解機制組織領導上的對接;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和聯席會議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工作上的對接;實行業務培訓和調解協議評閱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業務上的對接;實施快速、就地收案以及訴訟案件協助調解、委托調解等制度,實現糾紛處理上的對接;總結推廣調解方法,實現與大調解機制調解方法上的對接;實行個案會商與指導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職能上的對接。其次,要深入推進執行區域協作工作。執行難,跨地區執行更難。我院在前往東臺市執行一起借貸糾紛案時,由于加強了與東臺法院的溝通,獲得有力支持,很快將這起棘手案件執行完畢。這起案件的成功執行,給了我們很大啟發。經我院倡議,海安、姜堰、泰興、東臺四家法院會商,形成了六項區域協作制度:案件聯辦制度、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反饋制度、局長督辦制度、疑案會商制度和突情處置制度。執行區域協作運行以來,促進了不少跨區域疑難案件的執行,我們將在理論上深入研討這一成果,保證其持久生命力。第三,要深入推進專業化審理工作。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述,從現代社會的發展來看,司法日益專業化,法官在審理案件的職責方面分工越來越細,這是一個總的趨勢。近年來,海安法院在民事繁簡分流基礎上,又在民一庭進行了專業化分工,陸續組建了速裁組、婚姻家庭女子合議庭、勞動爭議房地產合議庭、交通事故合議庭。民一庭實施專業化分工后的效果十分明顯:案件質量與效率得到顯著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得到進一步提升;大大激發出審判人員提高質效的內在積極性。為完善審判專業化分工,我們認為應當進一步探討基層法院法官的分層問題、建立小額法庭的可行性問題、根據專業化特點開展法官職業培訓問題。

二是要打造人民法庭基礎工程。依法治國離不開農村,沒有農村的法治化進程,依法治國在中國就無法扎根。農村基層人民法庭處在與人民群眾打交道的第一線,理應為法治農村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但當前人民法庭自身建設、老百姓的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工作都有許多需解決的問題。基層法院應當立足現實,著眼未來,以發展的眼光、超前的意識來定位人民法庭的工作和謀劃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在硬件建設、辦公經費、人員配備、業務培訓等方面優先向人民法庭傾斜。目前,海安法院三個法庭辦公房面積均超過1000平方米,審判法庭均不少于4個,都設有會議室、閱覽室、值班室、接待室、當事人休息室、食堂及車庫,警車、電腦、復印機、傳真等辦公設備一應俱全,局域網全部開通,法庭內綠化優美,環境整潔,法文化建設也全面展開。根據新的形勢,到2010年,我院三個人民法庭將力爭全面實現“五化”,即設置規模化、建設標準化、審判規范化、管理制度化、裝備現代化。
  
三是要打造法官職業化試點工程。法律知識專業化程度很高。法官是把知識轉化為解決社會糾紛的行動之人,人們又習慣把法官比作“社會醫生”。可見,法官的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的智力勞動,專業性、技術性很強,必須經過嚴格的職業訓練,具有嫻熟的審判技能、扎實的基本功,成為法律方面的專家。法官職業化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先決條件。只有職業化的法官隊伍,才能擁有共同的法律知識結構和法律思維方式,才能夠解決現代社會日益紛繁復雜的社會糾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但正如依法治國進程一樣,基層法院法官職業化改革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改革不能脫離基層法院現有的條件進行。職業化改革必須經過試點后,才能全面推進。海安法院被確定為南通市法院系統法官職業試點單位后,我們經過慎重調研,確定民二庭為我院的試點庭,并拿出了試點改革的初步方案報上級法院審批。我院將按照上級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積極探索,努力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