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農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調解率偏低的原因與對策
作者:曹愛麗 王蓓 發布時間:2006-07-13 瀏覽次數:3476
近年在農村因各種糾紛引起斗毆造成人身損害而要求賠償訴諸法院的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趨勢。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鄰里間說長道短、責任田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房前屋后出路的劃分、樹木所有權的歸屬、魚塘承包等引起的糾紛未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盡管承辦案件的法官均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但調解率很低。如東法院2003年審結26件,調解4件。2004年審結31件,調解7件。2005年上半年受理17件,調解5件。無論調解、判決,此類案件執行也比較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基層組織對糾紛不能及時調處疏導,任其自由發展。
據統計分析,有75%以上的糾紛并非一開始就出現毆斗、造成人身損害,而是有其產生、發展、激化、爆發的過程。應該說,在糾紛發展過程中的每一環節,基層調解組織如能及時進行教育疏導,使矛盾鈍化,即使不能立即解決矛盾,也可為日后矛盾的緩解打下基礎、創造良好的條件,同時也很有可能避免損害結果的出現。但多數基層調解組織只顧埋頭抓招商、抓經濟,輕視或放棄做思想政治工作,發揮不了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一旦勸阻工作無效,就采取一種放任的態度。這樣,糾紛雙方不能互讓互諒,而是話不投機就率眾子孫或組織家族勢力兵戈相見,大打出手,造成是非難辨,矛盾難解,拒不賠償的局面。
二、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不實,難以分清是非曲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故意歪曲事實真相,肆意夸大對方的責任,掩蓋或拒不承認由于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害結果。加之雙方混戰時,人多亂打確實看不清、認不準,而多數在場目擊者存有事不關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或有怕得罪人、怕報復的思想,不敢反映真實情況,更不愿作證,即使法官找上門去調查或傳喚到庭也常常以“不知道”、“沒看清”搪塞了事。最終承辦人只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三、傷者無病躺醫院,醫生乘機亂開藥。
一些當事人因某種糾紛毆斗致傷,小傷大治,無病呻吟,無故賴在醫院,甚至騙取假診斷書,開與傷情無關的藥物。更有甚者借機醫治其它疾病,使另一方不服,產生強烈的對立情緒。
四、糾紛過程中混合過錯。
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是原告挑起事端引起吵罵,導致被打傷;有的是被告先惹是生非,原告采取“以牙還牙”的方法出現互毆等等五花八門,各種情形都有。在法庭上誰也不服誰,誰也不認錯,都認為自己有理吃了虧,調解工作異常難做。
針對上述當事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原因,如東法院通過調查研究、統計分析,認為應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地調處糾紛,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改進法官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藝術。
損害賠償案件基本上是因農村村民之間的生產、生活中的小事糾紛所形成的,判決賠償數額的多少最終還是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矛盾,更何況有的案件因各種客觀因素無法分清責任,不能輕易判決。如能通過法官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當事人間能各自認識到自己的過錯所在,互讓互諒,握手言合,便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完善訴訟調解與大調解工作銜接。
加強對調處中心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提高調解員法律知識水平。該院基層法庭將有關婚姻、侵權、人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分類整理成冊,發放給調解員。同時向調解員發放《指導調解工作聯系卡》,加強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熱線聯系,發現此類糾紛,法官可提前介入進行調解。
三、加強普法教育,做好息訴息訪工作。
有的案件當事人提供證據不充分或存有瑕疵,即使要求法官調查,也無法取得可供定案的證據,甚至當事人自身也不能自圓其說。在這種情況下,承辦人應把工作的重點放在做原告的息訴工作上。向原告講明道理,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動員其自動撤訴。這樣比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讓原告更容易接受,一般不會造成當事人不服到處上訪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