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力妥善解決商品房買賣領域的突出矛盾,進一步促進商品房買賣市場和社會生活秩序的和諧穩定,根據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要求,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協商,現就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依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自愿、合法、便民、公正的基本原則,立足社會矛盾糾紛源頭治理,以第三方化解、調解為基礎和核心,建立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溝通銜接、聯動配合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推動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妥善解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江蘇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內容

2.建立例會協商機制。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共同設立全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領導小組,確定日常聯絡工作部門和聯絡人,建立工作聯絡日常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聯動化解工作情況進行指導、評估、總結,不斷優化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總結、推廣聯動化解工作經驗。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及相關事件,同級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適時進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對涉及的法律適用專業知識進行釋疑指導,并將相關規范性文件和典型疑難案例適時通報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適時將受理及調處的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4.建立訴調對接機制。購房人可以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向商品房所在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推薦相關人員擔任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由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納入特邀調解名冊,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請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調解工作。對于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解決糾紛。

5.建立化解時限機制。經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協議,由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確認。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調解完成或終止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于3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反饋,并退回相關案件材料。

6.建立無爭議事實固定機制。經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雖未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實沒有爭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無爭議事實,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予以確認,同時告知當事人該部分事實將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上述已記載的無爭議事實無需舉證,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7.建立糾紛處置應急聯動機制。對易激化矛盾、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重大疑難、突發性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同級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即時通告、相互溝通,必要時可以相互派出專門人員進行協調處理,迅速及時核查事件情況,積極引導各方合法、理性解決問題。

三、工作要求

8.積極引導糾紛非訴解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要加大聯動化解工作的宣傳力度,適時向社會公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典型案件,積極引導購房人合法理性維權,讓社會公眾了解通過第三方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糾紛的渠道及程序。

9.加強聯動化解組織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結合本意見制定實施意見,并激勵相關人員積極投身聯動化解工作。對聯動化解工作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個人和集體,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將適時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