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購買高息回報的各種理財產品,通過單位內網等渠道,向單位員工及親友190余人籌集資金9000余萬元,結果僅有3900余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其余的錢款則被用于支付利息和炒股票、期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被告金某某依法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據了解,截至案發時尚有本金6000余萬元未歸還。

年化收益率9%-10%

通過單位內網宣傳理財產品

“中信銀行信托產品,年化收益率9.5%”;“中融-恒裕8號信托產品,年化收益率10%”;“南京空港信托產品,年化收益率9%”……身為某單位財務出納的金某某,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通過單位內網發送郵件,公開宣傳理財產品信息,并承諾給付高息回報。據法院審理查明,他先后10次向單位員工及親友190余人累計籌集資金9281.4萬元,除陸續將3924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外,其余錢款用于付利息和炒股票、期貨。

“炒股、炒期貨全虧了。”金某某在庭審時供述,“一開始就想用籌來的錢去股市賺一筆,然后按照利息還給他們。但是市場行情不好。”2011年1月份,他挪用了第一筆錢投入股市,結果一下子被套牢了400余萬元。隨后,金某某繼續集資,一開始想用于解套,結果又遇到股市下跌,不甘心的他轉戰期貨試圖挽回損失,就此越陷越深。到了2013年年中,眼看虧損額不斷擴大,資金窟窿肯定補不上了,金某某遂到公安投案自首。截至案發時尚有本金6656.135萬元未歸還。

“幌子”確實存在

隱瞞資金用途真相構成詐騙

法院經庭審查明,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籌集資金的“幌子”,即他所宣傳的理財產品確實存在,并非虛構,但是被告人將籌集的資金并非主要用于購買理財產品,而且在案發前到期的理財產品共計2300萬元也是由金某某拿走支配,用于高風險投資即炒股票及期貨。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刑庭副庭長許修堯指出,被告人隱瞞了籌集資金實際用途的真相,主觀上也明知其行為極有可能導致錢款不能歸還受害人情況的發生,事實上也造成了財產損失的后果。

故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錢款真實去向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并愿意退出名下相關全部財產且其親友也退出相關房產以賠償被害人,遂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已被凍結、查封的涉案款物,按照損失比例分別發還相關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

【連線法官】

非法集資構成要件規定的“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同樣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如果個人向特定的人群比如僅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卻隱瞞資金真實去向的,比如從事高風險投資炒期貨等等,則可能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