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名臣范仲淹在他的千古名篇《岳陽樓記》中寫下“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抒發了偉大的情懷;還寫下“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表達了崇高的信念和情操。
  人民法官肩負著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擔負著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任。人民法官必須具備過硬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高尚的品德,要有憂國憂民的情懷,也要有“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情操。
  人民法官行使審判權,決定著案件的勝負和當事人利益的得失,有些當事人及代理人為了勝訴、獲取不當利益,往往不擇手段地腐蝕、拉攏法官,有少數法官在物欲的誘惑下迷失了方向,辦錯案、走錯路。人民法官樹立“不以物喜”信念,可以增強抵制各種誘惑和侵蝕的自覺性,堅持廉潔辦案、公正執法。
  和律師以及其他一些部門、行業的人相比較,人民法官有更多的紀律約束和相對較低的收入,特別是基法法院的法官要審理大量案件,任務重、壓力大、條件艱苦、待遇不高,還有生活等方面的一些不如意之處,可能出現厭煩、畏難等不良情緒,從而影響工作,少數人甚至會出現冷、硬、橫、推等現象,嚴重影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人民法官樹立起“不以己悲”的信念,就可以正確面對現實,不悲觀失望,甘于清苦,樂于奉獻,始終保持良好的心態和旺盛的熱情,文明辦案、踏實工作,真正做到司法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黨和人民不僅賦予了人民法官神圣的審判權,還給予了法官穩定且不算太薄的收入,人民法院的辦公、辦案條件也在不斷地改善,干警的福利、待遇也在不斷提高,使廣大法官能夠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每一位法官都應進一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更加珍惜、用好手中的權力,做到廉潔奉公,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愿廣大法官共勉,一起努力,共創人民法院新的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