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推進法官職業化進程,深化審判組織改革,強化調解功能,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徐州中院民一庭大膽嘗試,設置調解合議庭,啟動庭前調解程序,實行調審分離,取得階段性成果。
  訴訟調解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對抗性弱的特點,有利于緩解糾紛,鈍化矛盾,提高效率,享有“東方經驗”的美稱。但近年來,由于客觀上民事審判任務日益繁重,審判效率和審限要求較高,導致審判人員片面追求當庭裁判率,主觀上審判人員的調解意識淡薄,調解方法單一,使得調解率始終徘徊不前。2004年,徐州中院民一庭調解率僅為10%,處于全省后列。為了扭轉被動局面,該庭采取審調分離的作法,將調解程序前置,由四名調解經驗豐富、調解率較高的審判人員組成調解合議庭,嚴格貫徹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對大部分民事案件進行庭前調解,對于當事人不愿調解或經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在一周內轉入裁判程序,進行開庭審理,并鼓勵當庭裁判。采用調審分離的審判方式,一方面,調解法官可以擺脫裁判案件的壓力,有充足的時間和耐心專事調解,使當一部分案件未經審判便調解結案,大大縮短了辦案周期,提高了訴訟效率,也緩解了裁判法官的裁判壓力;另一方面,通過對調解限定周期,避免了久調不決、影響案件審限情況的發生,裁判法官也從繁瑣的調解工作中解脫,對于調解無效的案件,及時裁判。
  為了充分發揮調審分離機制的作用,該庭還為調解法官和裁判法官分別設置了崗位目標考核標準,通過獎優罰劣的督促機制,確保審判組織改革取得預期效果。經過近三個月的試點,庭前調解程序和審判程序已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截至4月19日,調解合議庭已調解結案176件,該庭案件調解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00%。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