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不斷上漲的時候,有人卻將價值80萬元的房產以5萬元的價格賣掉,其背后究竟隱藏著怎樣的故事?最后又會導致怎樣出人意料的結果?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奇葩”案件。

債務人低價轉讓房產 銀行提起訴訟

2016年年底,某銀行將一紙訴狀遞到了虎丘區人民法院,被告人一欄寫著:張某宋、張某妹。在訴訟請求中,原告要求撤銷兩被告于2014年2月簽署的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同時注銷張某妹房屋產權登記,將該房屋所有權恢復至張某宋名下。

一樁已經完成產權變更的房產交易,銀行為什么會提起訴訟呢?這要追溯到2013年就判決生效的一起借貸案件。依據該案判決書,被告張某宋等對蘇州某公司欠原告(即上述銀行)的債務,在保證范圍50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隨后,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執行。

這樣一拖就是3年,直到2016年10月,事情出現了轉機。上述銀行自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得知,原來張某宋于2014年2月債務存續期間,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了轉讓。再一查合同發現,買主為張某妹,轉讓價格僅5萬元。銀行認為,張某宋在負有巨額債務時,仍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而張某妹的受讓行為,證明簽訂合同具有主觀惡意,二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合同應予撤銷,財產應返還,故訴至法院。

而被告張某宋、張某妹則一致辯稱,涉案房屋的轉讓,其實存在兩份買賣合同,一份是在房管局備案的轉讓金額為5萬元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另一份是轉讓金額為80萬元的買賣合同,“我們真正履行的是8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這份合同后來遺失了,但房款是按照80萬元交付的。之所以在網簽合同中約定房款為5萬元,是為了避稅。”

庭審過程中虛假陳述 企圖蒙混過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兩被告于2014年2月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張某妹,買方并按照計稅依據801196.35元承擔了契稅12017.95元。法院認為,被告張某妹向法院提交了銀行業務憑證、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協議等證據,證明張某妹為張某宋提前歸還房屋貸款309422.78元、向張某宋銀行賬戶轉賬40萬元及40570元,并存入資金托管賬戶5萬元,合計約80萬元,因而雙方之間的房屋轉讓款為80萬元,與政府部門核定的計稅依據801196.35元基本一致,故其并未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買涉案房屋,只是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已遺失。對于購房款的資金來源,張某妹稱其中40萬元來源于他的兒子小兵,另40萬元系向姐姐的兒子小光借款。

為查明事實,法院要求張某妹、張某宋、小兵、小光四人到庭解釋。四人均到庭,對于事情的來龍去脈也口徑一致:張某宋是做鋼材生意的,小光是他的員工,小兵與小光系表兄弟關系,小兵本身也在鋼材公司工作,常常向小光購買鋼材,并將鋼材款匯入張某宋個人賬戶。而因為張某宋做鋼材生意虧本,需出售房屋還債,其員工小光就將該信息告知其表弟小兵,后小光帶小兵及其母親張某妹來看房,雙方談妥了價款為80萬元,賣房款被張某宋用來還債了。

至此,法院認為,二被告雖未提供雙方簽訂的總價為8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提供了支付購房款80萬元的憑證,并舉證證明了款項來源,同時對小兵、小光與張某宋曾經的經濟往來也進行了合理的解釋及說明,故法院認定張某宋與張某妹以80萬元的價格轉讓涉案房屋之事實存在高度蓋然性。(注:高度蓋然性即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一種認識手段。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給出定義。)

法院厘清事實 判決撤銷買賣合同

“本來已經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了,沒想到事情出現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況。”據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海蘭介紹,就在最后一次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供了親屬關系證明,證明張某妹及小光之母張某菊與張某宋均系姐弟關系,各被告及證人在庭審中對這一身份關系均作了虛假陳述。他們對此解釋為“怕法院誤解雙方之間房屋買賣的真實性”,但法律并未排除親屬之間房屋買賣的正當性,故法院對該解釋不予認可。

有鑒于此,法院要求被告對其所稱小兵、小光向張某宋的轉賬均為鋼材款這一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此亦不予認可。

法院查明,小兵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共計四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先后34次向張某宋賬戶匯款,額高達1849000元,且雙方對此均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匯款緣由,考慮到張某宋與小兵系舅甥關系及張某宋鋼材生意虧本、嚴重資不抵債的事實,不排除小兵賬戶實際交由張某宋使用以逃避債務的可能。

因此,從表面上看,張某妹向小兵、小光籌集資金后向張某宋支付購房款80萬元,但根據前述分析,不排除該80萬元實為張某宋所有、經由小兵及小光賬戶匯入張某妹賬戶、再由張某妹賬戶匯入其本人賬戶的可能,結合以下事實:張某妹與張某宋本系姐弟關系、買賣雙方均不能提供購房時所簽的買賣合同、張某妹拒絕通過測謊方式來驗證其陳述的真實性,法院綜合認定這一可能性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程度。

同時,鑒于買賣雙方存在的親屬關系,故各被告及證人陳述的獲取房源信息的方式“小光居間介紹”、看房經過“小光兩次帶張某妹一家看房,張某宋均不在場”明顯缺乏合理性,且小光陳述的價格洽商過程“是他們自己協商的”與小兵的陳述“價格是通過小光談的”亦互相矛盾。另外,張某妹一家在購買涉案房屋后既未實際居住、也未出租收益,且目前全家定居福建,涉案房屋僅僅空關,也未繳納物業管理費,故其購買房屋的目的性及必要性不明。綜上,法院對張某宋與張某妹之間房屋買賣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故依法判決:撤銷被告張某宋與張某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涉案房屋恢復登記至被告張某宋名下。

【連線法官】

法庭上虛假陳述非但不能掩蓋事實 還可能面臨法律處罰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虛假陳述、提交不實證據或隱匿證據,往往是為了掩蓋案件真實情況,以達到逃避法律責任或謀求不當利益的目的。然而,案件事實需依靠客觀證據加以還原。那些看似天衣無縫的虛假陳述和不實證據,往往禁不起推敲,且在客觀證據材料面前漏洞百出。因此,未如實陳述的當事人,往往非但無法達到掩蓋事實的目的,還很有可能面臨法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在保證書上簽名或捺印。所以,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在訴訟中都要誠實陳述案情、如實提交證據,如若在法庭上“扯謊”,輕者被法官識破,重者還有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