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制定《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行為的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04-01-17 瀏覽次數:3356
為保證法官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人民法院廉政建設,維護司法公正,確保司法為民宗旨,日前,鎮江市京口區法院研究制定了《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行為的暫行規定》,以規范約束法官與律師的交往。
該規定為:1、嚴禁法官與律師私下交流案情或向律師泄露案件審判秘密。2、嚴禁法官經律師介紹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3、嚴禁法官接受律師或律師引見的當事人的吃請、送禮、賄賂和一切娛樂消費活動。4、嚴禁法官向律師借錢、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或者接受律師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及其他方面提供優惠。5、嚴禁法官允許律師代當事人領款物,防止律師借機與法官進行交易,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如確需律師代當事人領款物的,必須經領導批準。6、嚴禁以任何理由到律師事務所或通過律師報銷應由個人或單位支付的各種費用。法官對律師或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贈送的錢、物,應予退還,不能退還的,應上繳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在登記后上交財務部門納入廉政基金。7、對于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按照目標管理考核實施細則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該規定為:1、嚴禁法官與律師私下交流案情或向律師泄露案件審判秘密。2、嚴禁法官經律師介紹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3、嚴禁法官接受律師或律師引見的當事人的吃請、送禮、賄賂和一切娛樂消費活動。4、嚴禁法官向律師借錢、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或者接受律師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及其他方面提供優惠。5、嚴禁法官允許律師代當事人領款物,防止律師借機與法官進行交易,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如確需律師代當事人領款物的,必須經領導批準。6、嚴禁以任何理由到律師事務所或通過律師報銷應由個人或單位支付的各種費用。法官對律師或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贈送的錢、物,應予退還,不能退還的,應上繳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在登記后上交財務部門納入廉政基金。7、對于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按照目標管理考核實施細則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楊維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