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公司將一項修剪行道樹工程發包給并沒有工程資質的工頭,誰知工頭找來的民工沒有工作經驗,在修剪行道樹時不慎從大樹上墜落,造成重傷。該公司和工頭雙雙被告上法庭。近日,浦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受傷民工各項經濟損失42562.8元。 
  去年11月,因浦口區拓寬改造迎江路需要,須將原路邊的4棵大泡桐樹砍走,14棵法桐樹要將3米以上的樹枝據掉,再移走。何某通過他人介紹,從浦口園林公司接手了這項工程。由于此次任務在時間上要求緊急,加之何某在此之前剛和園林公司接手過類似的一項工程,雙方合作很好,彼此也很信任對方,也未簽訂書面協議,只是口頭達成協議。很快,何某便招來董某等人。誰知董某在修剪法桐樹時,從樹上摔下,從大約3米高的樹上墜下,造成高位癱瘓的嚴重后果。園林公司和何某一起被受傷的董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認為被告園林公司將園林綠化施工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何某,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要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有經濟損失。對原告的起訴,兩被告均認為不應該由其承擔責任。被告園林公司辯稱,未與何某簽定過合同。原告沒有事實和證據證明該公司將修剪行道樹的業務發包給何某,原告也不是本公司職工,他在修剪樹枝時摔下受傷,與本公司無關,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園林公司的起訴。被告何某辯稱,其與原告均受雇于被告園林公司,原告工作時從高空墜落而受傷,園林公司是樹木的管理者和受益人,明知修剪樹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在不審查原告是否具備空中作業這一特殊工種的資質證書的情況下,雇傭原告修剪樹木不采取防護措施,并放任這種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浦口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作為包工負責人接手園林公司的行道樹修剪工程,雙方之間雖未重新簽訂書面發、承包合同,但之前有過類似的書面協議為基礎,雙方之間又已構成事實上的承包關系。此外,何某作為包工負責人,招來原告等民工修剪樹木,原告與何某之間顯屬雇傭關系。故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其雇主何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園林公司從與何某“合作”之始,明知何某沒有空中作業的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卻將砍伐和修剪樹木的工程發包給何某施工,有違國家法律之規定。現原告在修剪樹木中遭受人身損害,要求園林公司與何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正當,故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董某經濟損失42562.8元,后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后再行處理。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