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司機受人之托為一公司送貨,在幫忙裝貨時,貨物的包裝帶突然斷裂,將其從車上反彈摔至地上。受傷后,司機將公司及請托人一起告上了法院。日前,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一審判決因貨物包裝不當而負主要責任的公司負責賠償司機倪某醫(yī)療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4000余元,其余損失由倪某自負。
  今年39歲的倪某,家住通州市張芝山鎮(zhèn)。2004年1月14日,南通一床上用品公司的職工徐某受公司老板之托請車送貨,徐即找到司機倪某,雙方談妥運費80元。第二天早上8時許,倪便來到公司裝貨。當其看到每包貨物份量較重,而負責裝車的人手又少時,便主動跳上車幫忙裝貨。不久,當倪某站在車上搬運貨物時,一包貨物的包裝帶突然斷裂,強大的反彈力將其重重地摔下了車。受傷后的倪某當即被送至當?shù)蒯t(yī)院治療,經(jīng)醫(yī)生診斷其傷情為左側額部硬膜下血腫。后倪在醫(yī)院住院治療6天,用去醫(yī)療費2000余元。為5000余元損失的賠償問題,在數(shù)次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倪某便一紙訴狀將公司及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委托徐某請倪某送貨,公司與倪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公司本應提供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然而卻因包裝帶不夠牢固致使在搬運過程中斷裂,造成司機倪某受傷,對此,公司應負主要責任。而倪某在裝車過程中,自身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也應負有一定責任。徐某系公司職工,其受公司委托請車送貨的行為應屬職務行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據(jù)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顧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