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雨花臺區法院通過互聯網遠程開庭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程某等4名被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法院當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三年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這也是“新冠”爆發以來南京市首例涉疫獲刑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某醫藥公司銷售人員。2020年1月下旬,因新冠肺炎疫情防護需要,市面口罩緊缺。被告人程某遂與被告人朱某商議尋找口罩貨源對外銷售以牟利。1月22日,經被告人朱某聯系,被告人程某以11468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丁某處購進仿冒的3M牌9001、9001V型防護口罩共計51600只,并通過微信以不低于309484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其中包括20余家藥店。該冒牌口罩系被告人張某從一家庭小作坊購進,再以8865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丁某。1月27日,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消費者的電話舉報后立即開展調查工作,1月29日正式向雨花臺區公安分局移交案件線索,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兩日內相繼抓獲上述四名涉案人員,并在被告人程某駕駛的車內查扣3M牌9001口罩500只。經“3M”商標權利人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和江蘇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樣鑒定,上述標有“3M”注冊商標的口罩為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過濾效率不符合質量標準。

法院認為,經鑒定,被告人程某等4人銷售的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質量要求,且商品自身及外觀包裝上均標有“3M”商標標識,故案涉口罩既屬于不能滿足消費者防護需要的偽劣產品,又屬于侵犯商標權利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案證據均證明被告人程某等4人銷售明知是假冒“3M”品牌的商品,對產品質量也有明顯的放任態度。被告人程某等4人的犯罪行為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對被告人程某等4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符合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同時,案涉偽劣假冒口罩在一天之內從進貨到轉賣到最后售出,價格翻出近10倍有余,被告人程某等4人屬于明顯的乘疫情防護需要牟取暴利,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法院根據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對被告人程某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十六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六萬元至十六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