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金法槌杯”優秀指導案例點評
作者:戚庚生 發布時間:2012-07-06 瀏覽次數:835
司法的公信與權威從何而來?從廣大人民群眾的評價中來,這就是為什么要將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評價我們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的理由和原因所在。這是符合法理的,我國憲法第一、二條明確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一個人民民主政權,它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爭取人民滿意即是能不能、會不會用根本標準來衡量的問題。當然是否符合了法的精神,是否實現了公平正義,也必須采用根本標準來衡量、判別。這樣說是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審理、裁判都要全民公決呢?當然不行,人民群眾煩不起呀,他要為國家的科學發展、自己的生活生計操心忙碌哩!群眾路線的核心精神就是一切為了人民群眾,一切依靠人民群眾。所以,群眾路線怎么走,最重要的是心里要想著人民群眾,身體力行地去體察感受人民群眾的價值評判及要求與呼聲,那樣我們就會少一些糾結、糾纏,多一些豁達、敞亮。作為人民法院第一要務的案件審理,這是我們的主要工作,也是人民群眾評價法院工作的基礎內容。法官判案子就像醫生看病,人民群眾會從動機目的、主觀態度、說理思路、判斷依據、方法路徑、施治結論、客觀效果、預后善后等各個角度來評價你的,應當相信他們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他們也是有權評價的。因而讓人民滿意也應當成為人民法官在辦案中的自覺追求!這次“金法槌”杯優秀案例評選,由公報編輯部初選推薦,由省院審委會委員組成的評委會終審確定了一批貢獻價值重大的案例,會議讓我對其中部分作個簡要點評,各地法院和省院業務庭也都關心省院《公報》的發布標準,可討論若干次,真的很難拿,我們也怕走入“標準”的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比對與糾纏之中。所以根本的標準只有一個,即“人民是否滿意”,包括案例題材的選擇、裁判結論的正誤、法院說理的路徑、法律體系的解讀、法律法規的適用等等,而且標準也寓于這樣的案例之中。由于是簡要點評,時間有限,不可能條分縷析,更不想繁瑣論證,只是就基本方向、基本思路方面的點評,說的主要還是我們研究發布以及向最高法院舉薦時的基本想法,供大家判案、選案、編報時參考,不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
1、潘玉梅、陳寧受賄案(省院刑二庭報送)
本案是被告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權力為請托人謀取土地利益,請托人成立有被告人或其關系人掛名入股的“公司”,屯地倒賣獲取巨額非法利潤,然后由各被告人參與分取權力對價的案件。省院公報和最高法院作為指導案例發布時裁判要點歸納四條,其中第一條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以'合辦'公司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的,以受賄論處”,屬于這個案例的重大貢獻。其根本價值在于:一切權力自肥、權力分肥行為均應納入依法打擊、準確打擊、有效打擊的法治框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受賄罪條款之下,沒有可鉆的縫隙,只要其獲取的是權力對價性財物。用科學發展的觀點來看,本案有效地揭開了“公司”面紗,是刑法上的揭開其作為一個犯罪洗錢工具的面紗,不是說商法意義上的,這是重要的破解,破解之后,這類腐敗分子害怕了,反腐敗斗爭深入了,人民群眾滿意了!蘇州的姜人杰開的也是受賄公司,在二等獎里頭。將來,虛假出資、虛假管理,象征性出資、象征性管理,乃至真出資、真管理下的公權力者獲取權力對價問題,都會提出來仔細研究考量、加以解決的,因之,這個案例為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推開了一扇門。當然,它的更大貢獻我認為是解決了一個法律認知的糾結,即長期以來,我們把沒有解釋條文的明定理解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所以潘玉梅、陳寧這樣的腐敗分子獲益久矣,人民群眾無法認同、無法接受,甚至已不能忍受。法律的精神本意是什么,該怎樣理解,本質上是由人民群眾是否擁戴決定的,擁戴才有權威。關于“公司”的花頭,群眾心里一桿秤可準、一盞燈可亮!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當然有權理解法律,我們的理解某種意義上說,就是要跟上他們的理解。這樣破解、理解,就是符合與順應了人民群眾的要求與呼聲,就是滿足了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既合了法的精神,也有了公信權威;以前不肯判的教條主義糾纏是不正確的,根源就在于把解釋同法律本身劃了等號甚至位序顛倒,而使對這一法律問題的理解一定程度上偏離了人民性的根本屬性要求。由是觀之,范例的創造皆是司法權力與人民意志擁抱的結晶。這個案例的發布創造了十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群眾都在夸,大家聽到群眾的聲音了嗎?
2、林方清訴凱萊實業公司、戴小明解散公司糾紛案(省院民二庭報送)
本案是一個兩股東各占50%股份的公司雖然贏利,而且贏利還不錯,但經營管理已經發生嚴重困難,從而判決支持訴請、解散公司的案例。《公司法》2005年10月修改時增加一條,即股東請求解散公司條款。這是一次重大的立法創新,對于公司依法公平地實現其自身治理具有十分重大的價值意義。用好用準這一條,無論是對公司糾紛的消解亦或是全局經濟的發展均是重大的法治利好。然而數年中,不少文章歸納出個“是否營利”問題并試圖將其凌駕于立法者表述之上,故全國法院也都在這個問題上糾結不已,甚至有的地方試圖將其變成所謂的實踐操作標準,這一重大立法創新幾乎面臨被窒息的可能。我們研究認為,經營管理嚴重困難或應包括不能贏利,但是否贏利不能作為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的主要甚或唯一標準。企業股東在一起玩不下去了,讓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份提請解散另尋生路是一種求得解脫、重新發展的好辦法,也是對當家股東、控股股東不依法治理、不公平治理的有效扼止,即你欺負人,人家有權不和你玩了,所以請求解散公司也是請求者的一種權利,解脫與重生的權利。因而作為一個法官應該正確地看待并認真地維護這種權利。其前提是正確看待企業的生與死,死便是一種再生,涅槃后的再生。不是都在講經濟運行質量嗎,這就是經濟在一個微觀細胞上裂解后的質量提升。本案判解的重大價值在于把這一閃光的立法創新準確地貫徹到了鮮活的公司實踐和司法個案之中!引導依法判處,并通過典型案例導向于社會,公司運行質量會逐步好起來的,人民法院也會從汗牛充棟的雞毛蒜皮的諸如公章爭奪、帳冊移交、獲利分紅、股東決議、章程修改、知情權利、對外擔保等等太多內部治理過程中低級雜亂的無厘頭糾纏中逐步解脫出來,做些對企業發展、經濟發展更有意義更有價值的事情,為國家的科學發展提供更多和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案判決相比前述即更有意義、更有價值,是屬于上位的、高端的價值,屬于牽其一發而動全身的治理價值。本案判決中方法論方面的指導價值是,我們研究法律一是要研究準憲法法律的思想體系精神,對申請股東權利的保護本質即是憲法私權保護條款精神在公司法中的貫徹落實;二是要讀準適用法律條款的本意,而不能固執地認為自己就是比立法者還高明,從而在“神馬”理論誘惑下劍走偏鋒地越說越遠、越說越混,把條款中“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說成“是否贏利”即屬“神馬”,與“臨時性即意強奸”之類也相去不多,本案判決即是對“神馬”的糾正,回到了法律的本意之中,也回到了人民的懷抱之中。
3、魯濰鹽業公司訴蘇州鹽務局鹽業行政處罰案(蘇州金閶區法院報送)
本案是行政許可法生效并取消鹽務行政主管機關對原材料工業鹽準運許可權后其仍按地方鹽業實施辦法實施處罰被判敗訴的一個行政案例。全國四級法院都對它進行了充分的研究,但金閶、蘇州法院的貢獻是基礎性的,因為他們發現了該案的疑難、典型和價值意義并抓住了它,對其中法律適用逐級請示解決問題,為全省全國的類案處理樹立了一個極其寶貴的典范。本案被告罔顧上位法已然生效的鐵定事實,仍基于舊而下位的準運管理權實施處罰,沒收了原告300噸工業鹽、罰款12萬元,請問你是原告你服嗎?恐怕沒有一個人會服,放在鹽務局人員自己身上也不會服!亂執法,執法亂,是我們這個社會的頑疾之一,它沒上沒下,沒大沒小,恣意橫行,亂了秩序,亂了人心,也亂了經濟,它是科學發展的大害,依法治國的大害,根本原因就是利益驅動型執法,那個發證權、查處權背后的內涵十分豐富啊!公民、法人都在問,運個工業原材料都要向鹽務局稱臣納貢,這經濟還怎么搞啊?這問題可大海了去了。社會的追問是有道理的,類似的問題可不少,看法院怎樣作出終局的回答。我們的基本想法是理清法律的位階關系,絕不能任其阻礙商品流通,影響經濟發展,增加人民負擔;也絕不能允許那些包括本案中過時的被否定的低位條文爬到憲法、法律的頭上去胡攪蠻纏、作威作福。鹽務局還拿1.4萬噸工業鹽流入食品領域問題說事,試圖陷該判于不義,好像本判法官不關心人命似的,這是偷換概念式炒作,反映了其失權后的不甘。反對他們無權亂管,不是縱容其他部門對食品衛生問題的有權不管、失職瀆職,兩碼事,都必須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去依法裁處。當然,建議政府迅速做好過渡銜接,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面臨道德指責仍決不動搖依法治國和依法裁判的堅強信念與堅定決心,滄海橫流能顯英雄本色,人民群眾會作出評判的。本案的判決,省院發布、最高法院發布,是對位階關系問題的一次準確厘清,也是對借口低位條文未修改廢止而亂執法問題的一種響亮回答。這樣判了,誰想讓它不權威、不公信,都難!
4、段天國訴人保南京分公司醫保外用藥拒賠保險合同糾紛案(南京江寧法院報送)
案情已在題目里,不用講了。判賠。保險公司不能抗辯證明其為不當用藥,非必要用藥,其即應敗訴,因為保險公司不是勞動保障部,別攀附行政部門和勞動法規去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因為勞動保障是一個門檻性的保障,由行政法律法規明定;而保險關系是一個風險化解的市場行為,合同行為,主體之間是平等的。要控制成本,和醫院糾纏去,和病人糾纏啥呢,他只曉得吃醫生開的藥,疾病困頓之中,他又怎么能去和醫生糾纏呢?即使參照勞動保障標準也應當在合同中具體而明確地加以告知說明,未明確說明的,不產生效力。減免責無效條款和不告知不生效條款是立法者授予法院、法官的尚方寶劍,專門用于對付不講理的格式合同霸王條款的,不公就要砍下去,否則投保人會含冤九泉、死不瞑目的,對我們的評價也好不起來,我們的權威、公信就如滿地找牙、沒處可找了。注意一個背景:保險公司擼的錢太多了,想著法子不賠少賠,這本身就是不公,外國保險業是規定利潤率的,意在迫使其加大賠付力度,否則超額利潤上繳國庫!壟斷國企是一群被慣壞的孩子,來向國家伸手,去掏百姓腰包,左右逢源,橫豎通吃,不依法科加其責任,太不公平。另外,他們也哭窮,說精算不夠,賠本了,混不下去了,你信嗎,全國的老百姓信嗎?連中石化、中石油都說賠本呢!賠到天價薪酬、千萬吊燈、15年茅臺和混亂的管理里面去了吧?這就是國情觀念,要納入考量,具體的案情事實并不是孤懸在玻璃罩里的內容,它是在現實國情里生長出來的東西,不研究國情,就研究不好案情,這也是本判內含的啟示。
5、雙盈公司訴聯達廠、魏恒聶等六人買賣合同糾紛案(省院民二庭報送)
該案是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后協議合伙仍決定沿用獨資企業證照,然后產生對外債務,各合伙人及合伙企業又以仍為獨資抗辯卸責,被法院據實認定其為合伙,判決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此例貢獻重大,它帶我們走出了是否“以行政登記為準”的長時期的糾纏爭執,將外部債權作為合同關系中優先的價值順位加以考慮,以保障誠信,實踐公平。其高位價值是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回歸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三個至上和科學發展觀,在法律實施上回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準則,從而撥云見日,撥亂反正,從失卻方向的越纏越亂,到明燈指引下的是非分明。在具體的類案中通過本判可以得出的結論是:企業由于自身的不實、不法申報登記及違法不作為,將導致其以此為由在對外債務糾紛中所提的于己有利的抗辯無效。即自己所干的不實不法之事怎么可以又拿來為自己推卸責任進行抗辯呢?如果可以,其即將左右逢源,社會誠信亦將無從談起,本案是對失信行為的有效規制,也是對誠信行為的依法維護。交了貨的原告,最應該得到錢(貨款),這件事根本不應該被玩假的被告弄糊了。這是公理與正義之所在,是法的精神之所在。當然有人會說原告供貨之前應查一下被告的工商登記呀,也應推定其知道工商登記為個人獨資呀,以企業資產及獨資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不公平嗎?我們認為這話聽起來好像不錯,甚至很“美”,但卻隱含著一個裁判立場問題,我們寧可嚴格要求下套的,而不應苛責苛求中招的,與被告一起刁難原告,人民群眾真的很不爽,也不可取。人民群眾對我們的評價以及司法的公信權威與此深有關聯。因為這樣的說法其實質就是為合謀下套、推卸責任、騙取財物的人說理,關系到我們究竟為誰說話、為誰講理、為誰辦案的問題!當然不是說故意站到了群眾、公理的對立面上,而是說本本主義嚴重了,教條主義糾纏著,這個立場問題會淡化、淡薄了的!還有一個問題是本案中的合伙協議是否別有圖謀圈套問題,我們認為既是他們共同簽定的,不論背后的圖謀圈套是什么,均應共同對外擔責,然后自己決定是否互相追償,因為無論如何也不能讓外部債權人喝下他們搗出的這碗漿糊,即所謂自己生病不能讓別人吃藥,人民群眾都懂的,我們別把事情整的太高深就好了!
6、李淑君等四人訴佳德置業股東知情權糾紛案(宿遷中院報送)
本案是股東要求查閱帳簿(包括會計憑證薄),公司懷疑其正當性而拒絕,被法院判決準查的案例。股東是公司的主人,他要查帳,就像翻自己的箱子,上合天理,下得人心,法律明定。股東沒事找煩,搗亂破壞,不是沒有,但那是特例,而非普遍,給公司個舉證抗辯的權利好了,但不能僅憑懷疑,懷疑算什么,懷疑又不是證據呀,怎么僅憑懷疑就能不讓查帳呢?人家的資金入股投在這里,事關重大哩,這個知情權說到底也直接關系著憲法人民私權保護條款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的準確、有效、到位的貫徹落實。本案中的關鍵性貢獻是會計憑證薄算不算帳薄范疇,能不能查,該判答案是肯定的!這個問題死打爛纏糾結好多年了,權利人憋悶得很,他一肚子怒火怨氣,哪里去說你的好呢?誠如有群眾說,不查憑證薄怎么知道那錢是誰同意支的,支哪里去了,做什么用的,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股東利益呢?可見他們也是站在權利人一邊的。我們不能老是拿沒有具體條文規定來拒絕判案呀,條文怎么能具體規定到每片枝葉及枝葉上的脈絡呢?司法解釋也做不到呀!假如法官判下來說不讓查憑證薄,人家今后還敢來投資嗎?老本玩光了還找不著北呢,這樣的社會示范效應是不可小覷的!所以宿遷法官帶頭破解這一看似很小實質很大的難題,貢獻極大,非常的能動,very的good!否則癱在皮椅子上清談漫議,爭來扯去,再過十年八載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權威與公信就是這樣逐漸沉沒的,人家不挑戰你才怪!事實上已有不少群眾在問:火車算不算機動車、憑證薄算不算帳簿,這類問題是什么人物搗鼓出來的,真是偉的太大了!沒理的人會弄漿糊,法官不能跟著搗呀!本判在方法論上有兩點極為重要的啟示:(1)、研究任何法律適用的具體疑難問題,我們都不能把它從法的精神、公平正義、人民滿意以及科學發展的大局中割裂出來、孤立起來,由幾個所謂的專業人士躲在辦公室里糾來纏去的研究,譬如本案中的會計憑證薄算不算帳簿問題,如果那樣,將永遠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2)、沒有具體的低位條文,法官也得依據法律條文及憲法法律的體系精神把案子判了,因為你不能拒絕判案,還要判得公平合理。憲法有個私權保護,公司法有個知情權,問會計憑證薄算不算帳簿,會計們倒是覺得很可笑,反問“不算帳簿算什么薄呀?”所以,查查憑證薄,順理成章嘛!這樣理解就不會神馬難題一堆一堆了。有好多難題是人造的,不走群眾路線,專搞人造難題,煩不煩呀?不僅自我束縛,而且互相束縛,這個束縛現在被解除,有人不一定爽,可市場主體、人民群眾人心大快哩。只要我們解放思想、積極能動,很多此類人為捆縛都是可以解除的,那樣我們就能為投資環境的改善、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出更多優質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
7、王長淮訴盱眙縣勞保局工商行政確認案(盱眙法院報送)
該案原告作為思達公司職工,職責是打掃車間衛生,但車間主任要求其抽空在酒精回收崗位后面跟班協助。后該崗位發生酒精溢料事故,其隨眾人跳窗逃離事故現場時致雙腳跟骨骨折,遂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認定其串崗違章,不屬工傷。原告起訴,法院判決撤銷勞保局認定并責令其限期作出原告屬于工傷的認定。這個案例發布前的研究中,我們也征求過一些群眾的意見,他們認為法院判得對,得人心;有群眾開玩笑說:還應加判一條把這個勞保局的名字也改了,叫“不保局”!因為他們干出來的“開胸驗肺”、“火車不算機動車”、“串崗不算工傷”這類事,讓老百姓太脹氣了,難道只有腳下一米圓徑的圈圈才叫崗嗎?而且他們把工作場所說成“崗”,就是想在這個問題上對維護民生的法律搞“和平演變”;老板不快,問題嚴重啊;司馬昭之心,清楚著哩!我們研究,法律上的關鍵的確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判定,這種判定應作出符合實際和有利于加強勞動保護的理解,一米圓圈的理解是非人性的,不得人心的;何況其是受車間主任的指令呢,其指令即法人行為,故原告也不屬串崗;即使串崗,也只應受勞動紀律的追究,而不必然導致其工傷待遇的喪失。現在不講理、非人性,且直接與勞動保障待遇掛鉤的企業制度規定相當的不少,就像神也無法說清的“第二十二條軍規”,因而本案的指導意義、示范價值就是十分重要而極其廣泛的。其深刻的思想價值在于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和社會公平,做到改革發展的成果讓人民共享。本案的另一大探索性破解是,既然司法作為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其已認定不構成工傷的認定確屬錯誤,原告依法應屬工傷,故判決主文直接責令被告作出“原告屬于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也并非替代。過于謙抑、機械、強調不逾矩的一撤了之,導致了不少被告依然故我、我行我素,也導致了群眾的疾苦纏身、難以解脫,損害了行政權威,損害了司法權威,歸根到底是損害了黨的執政權威;更不符合司法裁決權的終局性、法院的憲法定位以及司法監督行政的內在要求,當然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的憲政精神。因而這一探索性破解,對于行政審判的能動創新、科學發展具有極其寶貴的基礎價值和引導意義。
8、范茂生等訴淮陰區電信局、公路站等人身損害賠償案(淮安淮陰區法院報送)
農村公路拓寬之前區委區政府召開有被告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確定電信移桿任務由電信局承擔,并向各相關單位下發了文件加以明確,但被告并未執行,故公路拓寬后,路邊電桿相對位移于路中。原告親屬范玉金酒后駕駛摩托車撞上電桿身亡,其遂請求電信局、公路站等賠償各項損失38萬元。法院判決電信局賠40%,范玉金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原被告皆不服上訴被駁回。我們在研究后將本案裁判摘要歸納為:“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及時、主動地關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變化狀況及其對他人權利的影響,并對因違反管理和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起初想限定于建筑物、構筑物,后來研究決定去除這個限制,擴展為所有的物;變化也包括相對位移變化和物體自身的變化。為什么要這樣整,因為它關系到民生利益,關系到人民群眾最大的人權--生命權,物主均有注意義務而不能麻木不仁、漠然置之,否則傷了人即應為此擔責,程度可能有別而已,以過錯大小確定。本案中電信局是明知而不移,還拿“沒有人填單申請移桿”來抗辯,衙門老爺式使性子使慣了,第二被告公路管理站又哪里吆喝得動它。盡管背后一定還有些利益方面的爭執糾纏,但該要錢你向區委區政府或上級電信要,愛誰誰去,就是不能允許它拿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當兒戲,或當成要挾甚或獅子大開口的籌碼!在具體的法律實施難題中,只有貫徹了人民利益至上的指導思想,我們的研究破解才有方向,即有了方向難亦不難,沒有方向不難亦難。本案裁判化難為易,也是一次對相關主體主動自覺地履行自身注意義務、防止侵害人他人權利從而維護人民利益的有效教育,依法落實其法律責任就是最好的教育。其他則是次要的,比如司法建議什么的,你建議他恐怕還向你伸手要錢呢!
9、達洋電器公司訴博西家用電器(中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南京鼓樓法院報送)
本案講的是票據經除權判決后,票據的票面權利因除權判決而消滅,但基于基礎交易的合同對價權利仍在,其仍可主張。票據案件長期以來似乎非常神秘,有一種學問深似海的感覺,發給大家看一看、讀一讀。分清基礎交易關系和票據流轉關系是最基本的內容;票據流轉中形式要件必須嚴格,讓步、松懈會留下越來越多的縫隙和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這正在被社會上的欺詐者或詐騙犯加以利用,因而票據問題蠻鬧心,蠻糾結,不少公民和法人一不小心就進了坑。有的人事前串謀,幾經轉手,故留瑕疵,給票騙貨,除權掛失,卷款蒸發,干著連環下套、聯合詐騙的勾當。因而在發布這個案例時,我們就懷抱著一種希望,希望一線法官在審案中不僅要破除神秘感,還要擦亮眼睛,發現詐騙嫌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我們也期待著與票據關聯的詐騙案例能在省院公報、最高院公報或指導性案例上發布指導,因為它是當下之急需。詐騙分子最怕什么?最怕坐牢啊!所以刑法乃國之重器,國可以十年無物權法,但國不可一日無刑。本案中所厘清的是民事關系,這是個基礎,是第一步,做好它,拉開發現、打擊其中涉詐行為的序幕也就成了可能。對此,我們滿懷信心,也滿懷期待。這個點評,似乎有點像小沈陽的褲子跑偏了,但我不認為走題,刑民并舉,多管齊下,正是我們發布研究中認為的最有效的治理。即使是在民事方面,一個典范案例的發布也不代表探索的終結,而是一個啟發和新的開始。譬如,人民法院報上整版密密麻麻的公告有幾個地球人會去看哪,可不可以適當加大那個“丟失”票據的申請人的公告義務負擔啊,除權案件的審理如何更加審慎嚴密呀,這些都要能動創新,才能更加公正合法,本案中相關除權判決盡管系外地法院作出,但它山之石也有啟發,這也是我們在發布研究中所想到的。值得警醒的是,犯罪分子也在研究票據法以及法官對票據糾紛的一般判法,而且研究的節奏很快,緊迫感很強,因為那是他們詐騙錢財以圖揮霍的家伙什,而不像我們有些公家人,研究起來一步三搖慢騰騰,搖頭晃腦整“學問”,側重研究馬尾巴,教條主義害死人。
10、唐老一正齋公司訴一正藥業集團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省院民三庭報送)
這個案子挺復雜。原被告都是藥業生產企業,都有各自的經營發展歷程。原告始于清朝,生產一正膏屬外敷膏藥,解放后曾公營并稱鎮江膏藥,1994年復舊,為中華老字號會員單位,其擁有“唐萼樓肖像”商標是鎮江市知名商標,其膏藥產品為傳統門店式即時調配。被告設立于2003年,注冊資本1850萬元,生產片、膏、粒劑等現代包裝藥品,擁有“一正”、“一正春”、“一正消”等漢字或圖文組合商標,先后獲得過地方及中國馳名商標。由于被告名稱、商品、商標中均有“一正”二字,故原告認為其為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停止并賠償損失。一二審認為不構成侵權,故駁回。一審認為“一正”只是“唐老一正齋”的一個限定詞、現代生產的包裝貼膏與傳統手段即時調配的敷藥不會混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惡意攀附、因各自宣傳投入的差別其影響力正在發生消長等,因而被告不侵權。二審雖然基本認可一審主要理由,但說理中特別強調了原告的“歷史商譽”、“區域知名”、“文化特征”,從“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角度認為,雖然本案被告不侵權,但原告商譽亦屬應受相應保護的法益,并要求雙方各自誠實規范經營,從而避免了原告敗訴后法律上的不利,保護了原告敗訴后自身發展的空間。裁判的作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必須做到公平、公正,人心服才能有權威。本案被告有無攀附借光、搭車取利,就是關鍵的事實,判決認為各自的現有成果均為勞動創新所獲,故不侵權。二審還提出了保護范圍、保護力度應與其各自知名度相適應的重要觀念,我們認為這是符合實事求是與公平正義觀念的,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的深化和衡平保護多種合法權益的必須。總體而言,唐老一正齋敗訴后,從反向上給出了一個重大啟示,即:我們的傳統產品文化的確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但傳統老字號也應引進現代企業管理概念,包括系統的法制化,才能有光明燦爛、更加美好的未來,停止于作坊式配制生產,陳舊的傳統模式管理,以及不注意積極主動的自我法律保護,如相關語詞商標的系統性關聯性注冊,它們將難以立足于現代社會并將其做大做強,等待保姆式的特別照料是既不現實也不公平的。這個啟示對于老字號的重振和發展,對于此類核心競爭力的有效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戰略性引導價值。
11、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訴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侵犯著作權案(無錫中院報送)
鞠文明曾在信捷公司擔任研發部硬件工程師,其間未經許可下載保存了公司獲準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軟件,與二、三被告人合謀成立公司以該軟件生產同類文本顯示器牟利,銷售金額44萬余元,被生效判決定罪判刑。上屆金法槌獎中有一個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例被點評過,需要點評的意思大致相同,即依法適度科學用刑,保護知識產權創新,推動國家科學發展,互聯網上有,主標題一樣的,可以調閱參考一下,所以對此案不再點評。
12、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訴董杰、陳珠非法經營案(南京中院報送)
本案被告人雇傭人員未經工商登記利用外掛軟件進入他人經營的網絡游戲中以替玩家“代練升級”的方式非法經營獲利,擾亂市場秩序,經《熱血傳奇》經營者舉報告發,被認定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此案法律適用問題亦經全國四級法院的研究這樣定下來了,就是為了統一裁判,克服同案異判,這就是這個案例的重要貢獻。江寧法院、南京中院的貢獻也在于發現了它、抓住了它,加強研究,為成就范例奠定了基礎。值得說明的是,網絡游戲及代練升級等游戲行為本身的價值是非、行為評價、法律判斷以及它與發展大局的關聯、在發展大局中的地位,則是一個非常復雜疑難的問題,討論時編輯部的觀點也是五花八門,最終也未能有效統一。它好像是精神領域的煙草、酒精一樣,害益相兼,難以評判。而對它本身的評判恰恰與本案法律問題的定性及法律適用以及對舉報人是否保護、怎樣保護、保護力度等也隱含著至為深刻的深層關聯。當時有一種觀點是說,“熱血傳奇”也是害人的玩意兒,別保護它,更用不著刑法保護!在前期研究中,對于游戲及代練本身的評價,我個人的想法是,這是發展中的問題,還要通過發展,包括我們認識的發展,求得最終解決,可以留給市場繼續評判;但市場秩序還是要保護的,所以將本案被告人非法經營問題定下來是可以的、應當的,因為其畢竟未經工商登記,也不符合相關行政規范。這是一個暫時對游戲及代練行為本身不予置評的判法。所以它也是一種發展中的爭議,發展中的選擇,它也告訴我們,誰都不能保證一萬年不變,絕對的、貫穿歷史的“同判”是沒有的,美國、西方也沒有!因為任何靜止的、絕對的觀點都是不正確的,不符合唯物辯證法,不符合科學發展觀,也是不能有效解決當下問題的,現在正判反判都行這才是最大的不對。
13、劉雷訴汪維劍、朱開榮、天安保險鹽城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蘇州中院報送)
原告劉雷騎電動車與被告汪維劍駕駛朱開榮所有的三輪摩托相撞致傷,交警部門認定汪維劍主責;該三輪摩托在天安鹽城公司投有2萬元的三責險;經查該保單系天安鹽城公司響水營銷部時任負責人偽造并售出,保費被其侵占,其人已被判處徒刑。常熟法院按當時規定判決天安公司按保單額度2萬元賠償原告,其他醫療、誤工、精神損害等由汪維劍、朱開榮共同賠償剩余的80%為61769.35元,二審維持。保險公司人員賣假保單侵吞保費,出險后保險公司要不要先賠?本判結論是賠。這就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基本立場、基本觀點在這類案件具體法律適用研究中的具體體現,精彩體現,也是很得人心的體現。當然有人還會說,這是詐騙犯罪,受害人被騙了應向犯罪分子追索,保險公司就是這么說的,翻開不少本本也是這么說的,我們有些同志也持此種觀點。我們覺得要學習書本,但不能搞本本主義,陶淵明還曉得讀書不求甚解、別鉆牛角尖呢,我們難道連陶淵明的讀書境界都不如嗎?所以弘揚法的精神,追求公平正義,爭取人民滿意吧,我們就此案問題征求了一些群眾意見,沒有一個人認為不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賠的,說明其中包含了深刻的社會公理,法即公理,關鍵看你對法律的理解是否準確、全面!從具體的法律適用上來說,投保人到保險公司買保險,無由懷疑更無從否認,這是一種基于社會信賴的共識,保險公司不能也不應辜負它,這至少不應低于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吧,當然本案不是按表見代理判的,或許將來會有需按表見代理判的案子,但本案用不著,直接判它賠就最好。犯罪分子出在保險公司內,由保險公司賠了再向犯罪分子追償并承擔追償不能的風險再合適不過了,營銷部的行為在民法上應視為保險公司的行為!盡管他們現在推行代理制,試圖筑起一道推卸責任的“防火墻”,但代理人的行為在民法上性質也相同,所以投保人的一碗應該先盛起來,否則自己管理不嚴卻讓群眾去擔風險是何道理呀?它擔了它才會加強內部管束,對付內部蛀蟲,如果不判它擔責,今后還不知亂成什么樣子呢,人民利益、投保人利益就更無從保障了。所以,判它賠也才是真正的愛護它、救贖它!此外,能動才能創新,創新才有出路,如果被本本主義綁定,我們就既不能動,也不能創了,到頭來,人民群眾就會罵我們,我們的權威公信就沒地找了,故這個案例也是能動與創新并推動保險業能動創新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