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封“伊妹兒”助審涉外離婚案
發布時間:2004-06-14 瀏覽次數:2553
這是龍湖區法院首次利用傳統送達方式與現代通訊方式相結合的辦法審結的一宗涉外婚姻案件。十封“伊妹兒”往返穿越大洋,成為這宗涉外離婚案雙方當事人和主辦法官之間的溝通使者,為案件的高效審結立下汗馬功勞??
被告遠在加拿大
去年6月9日,汕頭市民陳薇女士向龍湖區法院遞交起訴狀,訴稱她與被告李斌于1999年9月在汕頭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李斌早在1993年已移民加拿大,兩人結婚那年年底,李斌便獨自返回加拿大,此后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請求法院判令她與李斌離婚。
法院受理后碰到的第一個難題便是如何向被告李斌送達起訴狀。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李斌已加入加拿大籍,一般應該用外交途徑送達。具體途經是:基層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國駐外國的使、領館→當事人。其周期之漫長可想而知。
“伊妹兒”助審越大洋
為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該案合議庭法官經過認真研究并請示汕頭中院之后,決定采用郵寄送達方式直接向被告人李斌發出應訴材料,不久法院即收到有李斌簽名的郵件接收回執。
然而到了開庭時間,被告人李斌卻沒有到庭。第二個難題接踵而來??郵件回執單上的簽名是李斌本人的嗎?為什么他沒有到庭應訴?由于無法通過電話聯系到李斌,主審法官只能細心研讀案卷,從中尋找突破口。當看到原告提交的她與李斌的電子郵件打印件時,主辦法官靈機一動,決定按照打印件上的電子郵箱地址試著向李斌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詢問是否收到應訴材料并要求其對離婚訴訟進行答辯。李斌很快回復,確認收到應訴材料并寄回送達回證。
法院判決跨國離婚
由于李斌回復電子郵件使用的是英文系統,沒法用中文發送電子郵件。合議庭遇到了第三個難題:英文郵件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不能作為證據。在汕頭中院司法鑒定中心答復無法鑒定之后,合議庭再次發電子郵件要求李斌書寫一封書面答辯狀到我國駐加拿大使、領館認證后寄回法院,但李斌答復其所在的城市沒有中國領事館。合議庭又發出第三封電子郵件,要求他將身份證件連同答辯狀一起寄來。
在收到李斌的相關材料后,今年4月底龍湖區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愿,判決原、被告離婚。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6月10日,龍湖法院根據李斌電子郵件的要求向其寄送了該案判決的生效證明書。(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宿華文 陳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