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分析醉駕案件特征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高淳 發布時間:2012-07-05 瀏覽次數:520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危險駕駛罪。一年來(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高淳法院審理的53件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全部為“醉駕”案件。為進一步有效治理“醉駕”行為,高淳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了總結分析,從中歸納犯罪特征,剖析發案原因,并提出建議對策,以期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高淳醉駕案件的特點
1、從判決結果上看,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一年來,高淳法院始終對“醉駕”案件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從重從快進行處理,對53名被告人,全部判處一至三個月不等的拘役刑罰,同時并處罰金,沒有一起適用緩刑。從法律效果來看,危險駕駛本身就是輕微犯罪,如果適用緩刑,法律的震懾和教育效果就不明顯;從社會效果來看,判實刑也有助于進一步消除民眾的僥幸心理。
2、從肇事車輛來看,主要以二輪摩托車為主。醉酒駕駛摩托車已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從被告人駕駛的機動車型來看,醉駕摩托車的有47件,占88.7%;醉駕轎車的有4件,占7.5%;醉駕農用車的有2件,占3.8%。
3、被告人身份狀況、文化程度相對集中。從被告人的身份狀況看,53名被告人全部為成年男性,其中農民有43人,占81.1%,個體從業者4人,占7.5%,無業人員6人,占11.4%。從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90%的被告人為初中、小學文化甚至文盲。
4、從醉酒程度上看,深度醉酒者占近一半。根據相關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達80mg就屬于醉酒駕駛。醉酒駕駛的被告人中,經檢測酒精含量80mg-100mg/100ml的7人,占13.2%;100mg-150mg/100ml的20人,占37.7%;150mg-200mg/100ml的16人,占30.2%;200mg/100ml以上的10人,占18.9%,其中酒精含量最高的一例,竟高達413.6mg/100ml。
5、案發地點和時間相對集中。在一天當中,醉駕一般發生在下午和晚上,其中下午(12時至19時)有7件,占13.2%;晚上(19點到24點)有46件,占86.8%。從案發地點看,農村地區發案率高于縣城,發生在城鎮公路上的18件,占34%;發生在農村公路上的26件,占49%;發生在農村鄉間小路上的8件,占15.1%;發生在農村集市上的1件,占1.9%。
6、從案發原因上看,因醉酒后發生交通事故的占多數。其中醉酒后發生交通事故,他人向公安機關報警的有38件,占71.7%;被交警部門依職權主動查獲的有12件,占22.6%;被告人主動自首的有3件,占 5.7%。
二、此類犯罪發案的主要原因
1、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醉駕入刑”后,各級新聞媒體、司法機關都做了大量宣傳,嚴禁酒后駕駛汽車的意識已逐步深入人心,但對酒后駕駛摩托車仍有所忽視,不少摩托車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由于摩托車駕駛人文化程度普遍較低,還有不少人認為酒駕摩托車的危險性要小于酒駕汽車,甚至誤以為只有醉駕汽車才是犯罪,醉駕摩托車或農用車不構成犯罪。
2、被告人風險意識不強。被告人飲酒后普遍存在僥幸心理,有不少農村摩托車駕駛員,認為交警部門一般不會在農村道路上查處醉駕行為,自己根不會倒霉被查到;有的往往過于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認為不會發生交通事故。
3、被告人愛面子、逞強好勝。中國的傳統酒文化,往往將“喝好”、“喝倒”作為“心誠”和“感情深”的表現。有的被告人起初并不想喝酒,但又礙于朋友關系,覺得不喝不合適,往往不知不覺喝多了。有的被告人在酒桌上逞強好勝,與別人拼酒,醉酒后為顯示自己酒量大,既不注意休息,也不讓他人代駕,最終闖下大禍,害人害己。
三、關于進一步加大醉駕犯罪打擊力度的建議
1、提高法律宣傳的針對性。根據高淳實際情況,一是確立重點宣傳對象,目前,應將農民、摩托車駕駛員以及中青年列為重點宣傳對象;二是確立重點宣傳場所,將摩托車使用較集中的農村、工廠、工地、社區、外來人員聚集點作為重點宣傳場所;三是豐富宣傳教育方式方法,公安、檢察機關可以通過開展專題講座的方式以案說法,法院可以選取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深入農村、社區、廠礦、工地組織巡回審判和公開宣判,使人民群眾認識到:摩托車與汽車一樣,也是機動車,酒后不能駕駛,只要是醉酒駕駛摩托車的,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2、倡導積極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會倡導積極健康的酒文化,引導公民樹立健康飲酒、適量飲酒的理念。要改變勸酒、拼酒的不良風俗習慣,開車一方不僅堅持原則,自覺拒絕飲酒,主人和朋友也要不勸酒、多勸阻,對于已經飲酒的摩托車駕駛人應找人為其代駕或盡到妥善護送義務。通過加大宣傳力度等多種方式,使“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深入人心,使全社會形成禁止酒駕、文明駕車的濃厚氛圍。
3、建立打擊醉酒駕駛犯罪的長效機制。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整體合力,適時開展醉駕摩托車專項治理等活動,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安機關要在巡查市區主干道的基礎上,加大對城鄉結合處車流量較大的道路、鄉間公路路面的查處力度,一旦發現醉駕行為,立即嚴肅查處;檢察、法院要按照量刑規范化的要求,提取醉駕案件中的常見量刑要素,設定相對統一的量刑標準,以利于危險駕駛罪定罪和量刑均衡,以及審理程序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