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法院一年來審理危險駕駛罪案件的情況
作者:夏春林 發布時間:2012-07-05 瀏覽次數:617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實施。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據此,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主觀是否惡意、情節是否惡劣、后果是否嚴重,均按“危險駕駛罪”定罪。“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至今年5月1日止,揚中市法院共審結危險駕駛犯罪案件54件,判處罪犯54人,其中以男性為主,大多為本地戶籍。年齡最小的22歲,最大的61歲。犯罪的主要機動車輛為二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涉案被告人的酒精濃度為80mg/100ml至200mg/100ml的有28人,酒精濃度為200mg/100ml以上的有26人,有些甚至高達300mg/100ml。在所有的案件中共有38人受傷。另外,無證駕駛或者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輛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案發后,能夠主動達成賠償協議和調解協議的有29例,犯罪后被告人的基本都能主動認罪,自首和坦白有45例,少部分沒有自首或者坦白的也預繳罰金,積極認罪。基于案情簡單基本都適用簡易程序,只有8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均判處拘役和附加刑1000至4000不等的罰金,適用緩刑的有16人。
在審理醉駕案件中,我院盡量做到量刑均衡。“醉駕入刑”后,由于法律規定較簡單,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量刑均衡是司法實踐遇到的重要問題之一。我院明確量刑尺度,嚴格把握量刑幅度。在量刑時嚴格按照酒精濃度絕對值高低和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兩大主要量刑情節進行把握。54例危險駕駛案例中,判處拘役三個月以上的只有2人,兩人的酒精含量都超過200mg/100mL。同時嚴格緩刑的適用,只有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并且未有其他嚴重違章行為,未造成較大人身傷害和財產較大損失的,根據其認罪態度決定適用緩刑。
導致醉酒后危險駕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揚中市人民法院的審結的案件來看,酒駕者95%是男性,年齡多在25—45歲,我們分析:一是這一年齡段的男性有一定經濟基礎,有車的人較多;二是這一年齡段的人一般正處于事業上升期,應酬多,喝酒概率高,酒駕概率也相應較高。
低學歷人群是醉駕者主力軍,低學歷人員在醉駕者中所占比例是比較大的。法院刑事庭判決的54人中,大部分都是初中畢業,最高的學歷為大專,最低的是小學文化,甚至還有文盲,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
有很大比例是被告人喝了酒,盲目樂觀,自控能力下降,總認為自己沒有關系,最后麻痹大意,導致事故發生,有的甚至醉得不省人事還敢上路。醉得不省人事的醉駕者為數不多,據統計,血液中乙醇含量高于250mg/100ml的11人,這些人的心理都差不多,自恃平時酒量還可以,只要不超出自己的酒量,飲酒后駕駛車輛不會影響安全,故而在主觀上自我放縱。
我國歷史悠久的“酒文化”深遠地影響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婚喪嫁娶、喜事宴請、朋友聚會、社交應酬、工作合作均離不開酒的身影,更以勸酒的熱情程度來顯示主人的好客程度和禮節周全程度。而平常人們的生活習慣更是好晚上宴請、喝酒。從揚中法院統計的醉駕查獲時間看,相當一部分是在晚間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被查獲。
一年來,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了一批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過,仍有些司機心存僥幸,治理酒駕還任重道遠。
加強宣傳提醒群眾避免酒駕,是避免和減少“醉駕”的主要方面。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讓“遠離酒駕,珍愛生命”觀念深入人心。提高群眾對醉駕危害性的認識,在全社會形成“珍惜生命、拒絕醉駕”的良好氛圍。
最后,提高對醉酒駕駛的督查力度,加強對可疑車輛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醉駕人員的懲罰力度,警示社會醉駕的后果,從而有力批判“醉駕”行為,減少醉駕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