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狀告醫院的患者因為拿不出病歷手冊,結果被法院判決敗訴。審理此案的海淀法院法官馬軍提醒說,雖然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是實踐中舉證責任不能“全推卸”。
  患者田先生此前以北京某醫院誤診為由,起訴要求賠償45872元。但是,田先生的訴訟被醫院方否認。因為田先生只是向法院提供了支出放射費、醫療費的證據,但是拿不出在醫院就診的病歷資料。據此,醫院就認為,田先生沒有提供在醫院就診的病歷手冊,所以不能證明田先生除了在該院進行了拍片外的任何醫療行為。同時,因為沒有病歷手冊,也沒有辦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田先生在沒有在該醫院建立病歷檔案的情況下,應當持有門診的病歷手冊,拿不出病歷手冊,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田先生的訴訟。
  審理該案的法官提醒,人們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舉證責任倒置”理解不全面,出現了患者在打官司時舉證的“全推卸”情形。這在近年來的眾多醫療事故糾紛中表現明顯。因此,患者在就診時,相關的材料還得認真收集,免得因拿不出證據而不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