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截止到4月底,全國法院已經認定馳名商標11件,被認定的馳名商標涉及日化、電子、服裝、鞋類、涂料、藥品、化肥等多種商品類別。
  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艷芳介紹,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 法院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中: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說,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與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即認定該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對方當事人對商標馳名提出異議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再行審查。應當說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不存在沒有法律依據問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問題比較復雜,除貫徹實施《商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外,最高人民法院將會繼續重視涉及馳名商標等有關問題的研究,注意在審判實踐中積累認定馳名商標案件的審判經驗,適時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機制。
  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實行被動認定的原則,即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且根據具體案情需要認定馳名商標時,才作出認定。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還實行個案認定原則,即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所認定的馳名商標,僅對該案具有作用,不必然對其他案件發生影響。
  自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以來,全國法院共認定了11件馳名商標,分別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dupont”商標(化工、電子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舒膚佳”(香皂)商標、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紅蜻蜓”商標(皮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拼pin”商標(休閑服裝)、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仙霞”商標(服裝)、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白雪”商標(文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立邦”(涂料)、“國美”(國美電器)及“勁牌”商標(白酒)、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再林”商標(藥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撒可富”商標(化肥)。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網
文章作者:丁曼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