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
發布時間:2004-02-23 瀏覽次數:2916
據悉,這個《規定》要求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情況的范圍和檢察機關如何辦理律師會見的相關事宜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承辦部門的職責,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保障和便利。《規定》還完善了檢察機關聽取律師意見的制度,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落實法律規定的律師查閱案卷材料制度以及檢察機關健全辯護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制度。
“對于律師投訴檢察人員違法辦案的,有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調查,確屬違法違紀的,應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和紀律責任?!薄兑幎ā分袑iT就律師投訴和檢察人員侵犯律師權益的責任追究提出了具體要求,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反法律和本規定的,可以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接到律師投訴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規定的要求及時處理,并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是檢察機關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通過保障律師權益自覺接受監督、約束自身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重要舉措。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中對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本《規定》通過規范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立案偵查、刑事案件審查起訴中的相關工作,進一步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執業的保障,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訴訟結構,保障和促進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對于在刑事訴訟中全面貫徹和實現辯護原則,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