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于2月12日在濟南被執行死刑。
  2003年1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王懷忠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復核認為,被告人王懷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7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30萬元、澳幣1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517.1萬元,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懷忠對價值人民幣480.58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更為惡劣的是,王懷忠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職權強令索取他人的巨額賄賂用于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涉嫌經濟犯罪的查處,所犯受賄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王懷忠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