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常熟市委統戰部長孫正昌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刑9年
發布時間:2005-12-09 瀏覽次數:2392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正昌利用擔任常熟市碧溪鎮鎮長、黨委書記以及常熟市新港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之便,于1995年至2002年期間,先后8次收受丁某賄賂合計人民幣11萬元,為丁某謀取利益。于1997年至2002年期間,先后6次收受趙某賄賂合計人民幣4.6萬元,港幣1萬元(折合人民幣1.0376萬元),為趙某謀取利益。于1994年至2002年期間,先后8次收受徐某賄賂合計人民幣6.12萬元,美元1千元(折合人民幣8301.2元)為徐某謀取利益。于2001年及2002年春節,先后兩次收受高某賄賂分別為2千元以3千5百元,為高某謀取利益。同時,法院查明被告人孫正昌家庭財產及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差額折合人民幣712315.25元。另外,孫正昌于2005年3月11日主動到常熟市紀檢監察機關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孫正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合計人民幣241377.2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主觀惡性較大,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其財產及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為人民幣712315.25元,數額巨大且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鑒于孫正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減輕處罰,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虎丘法院對孫正昌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