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法院信訪工作事關穩定大局,初信初訪工作涉及法院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但長期以來,在信訪管理上,未能抓住信訪工作的源頭對初信初訪工作進行有效的規范,信訪人與法院之間、法院內部之間也缺乏有效的銜接。12月5日,為加強管理,提高接訪質量,進一步明確初信初訪工作責任,減少申訴與上訪,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出臺了《初信初訪管理規定》。
  根據《規定》,初信初訪是指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對人民法院在一審、二審、執行、申訴復查、再審或其他特別程序中處理案件的程序、結果等不服,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投訴的來信來訪。
  《規定》中明確,初信初訪由立案庭歸口管理,具體做好初信初訪的登記、分流、催辦、統計、通報、建檔等工作,掌握信訪工作動態及個案處理情況。由立案庭在院局域網“信訪管理模塊”對初信初訪詳細登記錄入,認真接待處理,確需轉辦的,實行原審負責制,責任單位是涉案承辦部門,由立案庭根據需要,制作書面轉辦單連同信訪人提供的材料轉交原承辦部門辦理。對承辦部門報結的初信初訪,立案庭進行審查,符合辦理要求的,予以接收處理;信訪人已息訴的辦理辦結登記;應立案復查的,予以立案;確屬無理纏訪的,按信訪終結程序辦理。對于未認真接待處理或報結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辦部門繼續辦理。
  《規定》要求,初信初訪實行原審釋明制,由原承辦部門負責人或指定部門副職、審判長(執行長)、承辦人對信訪人進行充分的法律釋明,做好息訴工作,并將處理結果送立案庭報結。可采取即時接待、預約接待等方式。初信初訪的法律釋明與息訴工作均應書面詳細記錄,送達文書應有送達回證。對確屬無理或無新證據申訴的,應出具息訴通知書送達信訪人;對裁判結果認為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向立案庭出具建議立卷復查意見書。
  《規定》還對辦結初信初訪的期間作了限制,規定:立案庭直接受理的初信初訪,應在2日內錄入“信訪管理模塊”;對于上級法院或其他部門轉交處理的,相關業務部門接到交辦單后于2日內到立案庭登記錄入。初信初訪應于接到轉辦、交辦手續之日起2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領導附期限交辦的,應在限期內辦理完畢。初信初訪逾期未辦結的,立案庭應催辦,承辦部門接到催辦通知后,應在10日內辦結。特殊原因并經分管信訪工作負責人批準的,方可適當延期。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王堅、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