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利于當事人理解法律文書內容,便于開展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使當事人息訴服判。自10月份起,響水法院南河法庭對所有判決書引用法律條款的內容在判決書后另附一頁加以詳細說明。
  以往制作的各類法律文書中,審判人員在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的實體或程序問題作出處理時,一般只寫明適用何種法律法規的第幾條第幾款,但沒有寫出這些法律法規條款的具體內容。由于每份法律文書都是審判人員根據案件事實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是法律給當事人的一個“說法”,當事人根據的就是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和對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判斷自己行為的對錯和所承擔責任的大小。處理案件的審判人員對具體的法律條款的內容是清楚的,但當事人不一定知道或根本不知道對此責任認定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不利于當事人理解法律文書內容,不利于當事人息訴服判,也不利于開展法制宣傳。針對此情況,響水法院南河法庭對所有判決書引用條款的內容在判決書后另附一頁加以詳細說明,使當事人對判決內容引用的法律條款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輸了官司的張老漢拿著判決書感嘆地說:“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這官司輸了我服?!?br>
      

   
文章出處:響水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