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民一庭在二審審理揚州地區的一起房屋拆遷糾紛時,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民事審判,注重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在辦案過程中主動與當地黨委、政府、一審法院溝通案情,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通過協調,圓滿解決了糾紛,鈍化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穩定的社會秩序,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在審判實踐中實現了全面、協調、可持續地科學發展的要求。該案的最終處理結果,得到當地黨委、政府和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揚州市石塔農貿市場系揚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為民辦實事”工程,該工程原由揚州新城福興房屋開發公司開發建設。因市場建設過程中需拆除揚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營業用房,1999年5月,新城福興房屋開發公司與市食品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因新城福興房屋開發公司違法開發,一房多賣,工程難以實施,引起購房戶、施工單位多次集體上訪,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該工程隨之停工。揚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清算組對新城福興房屋開發公司進行清算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嗣后,市政府多次就該市場的續建事宜召開專題會議,決定由廣陵區政府負責具體落實,由揚州市嘉隆房地產公司以項目法人名義墊資代建,并針對續建工程的特殊性,決定嘉隆房地產公司只收取固定利潤,工程費用由市審計局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單獨結算,工程完工后依法審計,嘉隆房地產公司的墊資費用和利潤由市政府在其今后開發項目中以減免規費的方式支付。嘉隆房地產公司將石塔農貿市場續建完工,該市場現已對外招商產生經濟效益。2003年10月,市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嘉隆房地產公司給付拆遷安置補償款159.36萬元。一審法院根據嘉隆房地產公司曾作出的意思表示判決支持了市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嘉隆房地產公司不服,以該工程系政府代建工程并已經市審計局依法審計,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政府審計總價105.742萬元之外的補償款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上訴至省法院民一庭,請求依法改判。
  因石塔農貿市場工程列為當地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拆遷工作面廣量大,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涉及其它拆遷戶的補償標準及費用的確定,并對當地政府的形象和招商引資工作均有直接影響。如不妥善處理,極有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二審期間,揚州市紀委根據市委的要求專程派人至省法院民一庭反映情況,希望法院能妥善處理,以維護當地社會秩序的穩定。民一庭領導聽取情況反映后表示一定認真考慮、慎重處理。根據庭領導的指示,合議庭在庭審中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并及時就有關案情向本庭審判長聯席會議作了匯報。民一庭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后認為,石塔農貿市場的續建系根據市政府的行政指令由嘉隆公司墊資建設,案情確實有其特殊性。因雙方當事人均系原國有企業改制,目前經營中均存在一定的困難。且本案糾紛涉及當地政府的行政行為,并可能引起其他拆遷戶就補償費用產生新的訴訟,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對當地經濟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為此,審判長聯席會議要求本案的處理要從大局角度出發,積極與當地政府進行協調,做好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工作,實事求是地解決糾紛。
  根據審判長聯席會議的要求,分管庭長和案件承辦人、書記員兩赴揚州。一方面,請一審法院配合,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要求雙方當事人從當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角度出發,尊重事實,腳踏實地解決糾紛;另一方面,與揚州市委、市政府溝通案情,交換意見,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對省法院審判工作的支持,為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提出可行之策,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經過調解與協調,當事人表示愿意和解,市委、市政府表示感謝二審法院為當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所做的努力,并表示必要時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糾紛。
  2004年8月23日,就省法院反映的案件有關情況,揚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洪軍主持召集市政府、市紀委、市中院、市審計局、市建設局、市商貿局、廣陵區政府、區紀委、區商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及雙方當事人的負責人召開專題協調會議,并邀請省法院民一庭分管庭長和案件承辦人、書記員參加會議。會上經多方努力,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市政府形成專題會議紀要。紀要明確嘉隆房地產公司給付市食品有限公司安置款126萬元,其中首付70萬元,余款2004年底付清。對于雙方當事人因此產生的差額損失,由市政府職能部門在雙方以后建設項目規費中協調彌補。該紀要出臺后,雙方當事人來本院表示感謝省院所做的協調工作,雙方愿意按市政府紀要的和解內容履行,并表示今后雙方要相互支持,為發展地方經濟多做貢獻。在省法院調解下,嘉隆房地產經營公司向市食品有限公司當場支付了首期付款70萬元并撤回上訴,案件最終圓滿解決。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