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阜寧縣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慎重、妥善地調結了一起婆婆訴媳婦故意傷害的自訴刑事案件,受到當地群眾及涉案當事人的稱贊。
  自訴人陳某某夫婦年屆七旬,腿腳殘疾,與次子夫婦住在一起,雙方因生活瑣事,關系長期不睦,經常發生矛盾,村委會、派出所等部門也多次調解。2003年5月14日,雙方因故再次發生矛盾,夏某某將泥土灑入次子家飯鍋里,引發雙方發生吵罵、纏打。纏打中,被告人何某某踢了自訴人一腳,致其左股骨粗隆下骨折,經住院治療花去藥費7000余元。后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
  事發后,自訴人夫婦多次寫信向有關部門申請,要求嚴懲兒媳。省內有關媒體還開辟專欄對此事進行跟蹤報道,并展開討論。此事在當地引起了很大反響,當地群眾十分關注事態的發展。在公安部門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婆婆陳某某將兒媳何某某告上法庭,不僅要求何某某賠償醫療費等各種費用計1.5萬余元,還堅決要求讓兒媳“坐牢”。該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視,及時開庭,認定了被告人打傷自訴人的事實。為鈍化矛盾,從根本上解決糾紛,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該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終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成。由于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構成犯罪,該院決定對被告人實施逮捕,然而被告人何某某卻在開庭后不久突然離家出走。與此同時,自訴人夫婦仍不斷向省、市、縣黨政機關及婦聯等部門寫信反映此事。鹽城中院馬志相院長、阜寧縣政府尹金來縣長等領導均專門作了批示,要求依法慎重處理,避免矛盾激化。
  該院在被告人出逃后,并沒有將案件中止審理,而是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社會穩定負責的精神,積極會同公安部門對被告人實施抓捕。法庭干警通過大量的摸底調查工作,終于找到被告人何某某,由公安機關將其逮捕歸案。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結怨已久,如草率下判,很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和社會的穩定,同時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及親友均有和解的意向,該院法官在著手準備判決的同時,多次進行協調和勸導,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履行協議那天,被告人何某某滿臉愧色地向自訴人賠禮道歉,并當即賠償醫療等費用13000元。
  自訴人見兒媳真誠悔過,并請求諒解,最終考慮到多年親情和家庭今后的和睦,遂撤回了對被告人的刑事自訴。至此,該案以雙方言歸于好而審理終結。


文章出處:阜寧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阜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