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人應與債務人共同承擔訴訟費
作者:黃堅 發布時間:2012-07-03 瀏覽次數:2306
甲向乙借款十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丙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到期后,甲未能還款,丙亦拒絕代甲償還,乙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甲、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以及由甲、丙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對該案依法審理后,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相關的法律,判決由甲、丙對乙連帶償還本金及利息,但對于訴訟費由誰承擔,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債務人,也就是甲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其理由主要有兩點:1、就訴訟費的本質而言,訴訟費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訴訟法律關系的物化表現,其本身不屬于債務,是一種國家規費。雖然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但實現債權的費用主要是指差旅費等索款費用,故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是指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務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而訴訟費一般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來負擔,二者不應混淆。2、就連帶責任本身而言,連帶責任并不是一種終局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而是一種具有擔保性質的法律責任,其目的在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后手段,法院的判決具有終局性。若判決由甲和丙對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甲、丙之一方在承擔了訴訟費后,再向另一方追償,勢必要引起訴累,從訴訟經濟的角度看亦不可取。故判決由債務人甲承擔訴訟費用較為合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訴訟費應當由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理由主要來自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除另有約定外,法律明確規定了保證的范圍包括了實現債權的費用,該實現債權的費用,不僅僅包括差旅費,還包括通知費用、催告費用等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當然亦包括訴訟費用。故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僅本金和利息,訴訟費亦應當由甲和丙連帶承擔。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債權人在私力救濟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公力救濟的幫助以保護其權益,實現其債權,其向法院預先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理應屬于實現債權的費用。
其次,法律設置連帶責任的目的在于補償救濟,保證交易安全,其通過加重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來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通過訴訟請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是因為其債權無法在債務人處得到實現,在此情形下若判決訴訟費僅由債務人承擔,而該費用事實上債務人無法支付,最終還得由債權人自己來負擔,這與法律設置連帶責任的初衷相違背。故從連帶責任的本旨出發,應當由保證人同債務人一同對訴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以全面、有效的保證債權人的利益。
再者,從訴訟費的起因來看,債權人提起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是因為債務人和保證人沒有按約履行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費用,債務人和保證人對此具有共同的過錯,共同承擔敗訴的結果,從訴訟費一般由敗訴一方來承擔的原則,該費用也應當債務人和保證人來連帶承擔。
最后,有觀點認為由債務人和保證人連帶承擔訴訟費,會引起保證人對債務人之間的追償,從而引起訴累。筆者認為,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保證人在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訴訟費的追償完全可以由保證人在對債務行使追償權的同時一并主張,并不會導致重復訴訟,引起訴累。
綜上所述,不論是從法律的直接規定,還是從連帶責任設置的初衷;亦不論從訴訟費的起因,還是從現實的效果,訴訟費由債務人和保證人連帶承擔既能全面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亦能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采取該種模式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