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裝修工人人身損害過錯責任承擔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孫靜芳 發布時間:2018-01-29 瀏覽次數:444
2016年7月底,胡某找到吳某為其家庭房屋進行裝修,約定材料由胡某提供,所需工具由吳某自備,裝潢完工后,胡某支付吳某工錢。吳某又聯系陳某一起為胡某裝修房屋。吳某與陳某之前也合作過一起為他人裝修,均是按照本地常規工資每天180元。2016年8月7日中午,陳某、吳某在胡某家吃午飯,胡某提供啤酒供兩人飲用,陳某喝了2-3瓶啤酒。后陳某在進行裝修工作時,從穩固的活動架上摔下受傷,致右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
房屋裝修結束后,胡某按每人每天180元向吳某支付了全部工錢,吳某將陳某工作期間的工錢按每天180元支付給了陳某。
陳某認為吳某雇傭其工作,是雇主,胡某是受益人,吳某、胡某應賠償其醫療費和各項損失,遂于2016年9月13日向泗陽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將家庭房屋交付給吳某進行裝修,裝修材料由胡某提供,所需工具由吳某自備,裝修完成后,胡某向吳某支付一定的價款,胡某與吳某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吳某為了完成承攬工作,又邀請陳某共同進行裝修工作,二人同工同酬,系勞務合作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陳某明知自己正在從事裝潢工作,需要在距地面一定高度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卻仍在飲酒后登高作業,在操作過程中摔落地面造成損害,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存在明顯過錯,陳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胡某作為定作人,明知陳某、吳某要繼續進行裝修工作,卻向吳某、陳某提供啤酒供其飲用,對陳某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被告吳某對陳某的損害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吳某與陳某之間具有勞務合作關系,具有共同的承攬利益,陳某系在為雙方共同利益工作過程中受傷,按公平原則,吳某應給予陳某適當經濟補償。故判令胡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吳某補償陳某責任中損失的10%。三方均服判并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官寄語】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家庭裝修中,業主提供材料,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裝修主要工作,業主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符合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
承攬人在履行承攬合同過程中受傷,定作人對承攬人的損傷有過錯的,定作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有勞務合作關系的承攬人,具有共同的承攬利益,如果一方在為雙方共同利益的承攬工作過程中受傷,按公平原則,另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