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法院契合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不斷嘗試將調解與判決兩種結案方式置于同一民事法律程序中,旨在利用調解來彌補對抗式訴訟固有的功能缺陷,最大化地實現訴訟價值目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策應司法改革的現實需求,加強對調判結合審理方式的裁判文書格式的規制,為調判結合的法律程序規范化提供成長的土壤,是法治社會下每一個民事法官科學裁判彰顯司法智慧的全新視角。筆者擬從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制作的問題入手,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進一步探討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規治的實踐價值,創新思考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的格式設計、原則定位、結合要素及程序考量等,以期讓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調解與法律規則之治的判決在裁判文書制作層面得到完美融合,為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提供能動司法的一個全新視角。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下,司法正義不斷朝著和諧的方向邁進,契合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法院不斷嘗試將調解與判決兩種結案方式置于同一民事法律程序中,其目的旨在利用調解來彌補對抗式訴訟固有的功能缺陷,最大化地實現訴訟價值目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最終要通過法院的裁判文書才能體現,為此,加強對調判結合審理方式的裁判文書格式的規制,為調判結合的法律程序規范化提供成長的土壤,是法治社會下每一個民事法官科學裁判彰顯司法智慧的全新視角。策應司法改革的現實需求,培養辯證的法律思維,展示科學的裁判方法,筆者擬對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規范化提出粗淺思路,以期讓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調解與法律規則之治的判決在裁判文書制作層面得到完美融合,讓司法過程的公正與民主、和諧與真實以最閃亮的姿態呈現。

 

一、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之問題呈現

 

裁判文書制作常常存在格式內容不規范、主文表述不科學、制作形式不統一等通病,分案處理的裁判文書同樣存在以上問題,但鑒于本文著重點在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兩種文書在個案中的融通與區別,故分析方向旨在兩者分流與銜接之不足。

 

(一)調解確認比例不平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調解規定》)第17條提出先行調解分案制作調解書的改革方向,但由于調判結合裁判文書格式缺失,導致出現分案處理的裁判文書制作在實務中雖有立法好意卻無人欣賞的怪異現象,在處理民事糾紛中部分先行調解成功后,先行確認制作調解書的比例很少,筆者所在法院每年也僅占2%左右。大多數案件是不制作調解書直接將調解協議作為證據引入判決書,或者有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履行款項后即提出對之撤訴的請求,法院口頭裁定準許直接就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部分出具判決書,影響了階段性訴訟程序的效率性,嚴重損害了司法裁判文書的權威性。

 

(二)格式動態銜接不規范。《民事調解規定》確立“調判結合”的審判工作方針,縱觀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均未能對調解程序給予過多的規定與限制,調解程序的無序化使得整個訴訟程序配置缺乏理性的維度,即便個案中為數不多共存的調解書與判決書也無法體現調解程序與判決程序的連貫性,加之部分調解、部分判決的個案裁判文書結合的法律規范的缺失,從而呈現出調解書與判決書銜接的空白及結合的雜亂化現象。

 

(三)訴訟程序展示不充分。在調判結合的裁判文書制作中,未能充分重視調判結合的程序展示,首部制作中不能全面反映訴訟過程,特別是對調判結合程序表述不完整,未能在審判程序部分科學地反映案件進行調解的程序概況,存在遺漏現象;已調解處理的主體是否再列為當事人身份,是否出現在判決書程序部分“原告XX與被告XX一案”案由表述中,各地法院司法實踐做法不一,使得調判結合案件審理程序不能在裁判文書中得到體現。

 

(四)論證結構梳理不嚴謹。實踐中,對調判結合的個案中,有些直接出具判決書時在引入調解協議作為證據時說理缺乏邏輯性,沒有反映出證據、事實和法律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特別是調解與判決兩者所涉的法律關系間有無沖突性沒有論證梳理,使得裁判過程顯得生硬而不清晰,缺乏個案整體性裁判的法律價值脈絡,易引起當事人對裁判文書內容和結果產生質疑,更有甚者在審理查明時遺漏調解的過程,導致裁判文書不嚴謹。

 

(五)裁判主文表述不統一。調判結合的案件中判決文書未能用心推敲判決主文用語對應的法律關系,僵硬的割裂開了個案中調解和判決兩種訴訟程序的銜接與融合,沒能體現出調解與判決的裁判互應關系,隨意使用裁判主文現象嚴重,對部分調解后的判決書中“本案中XX不再承擔責任”、“確認***調解協議效力”、“駁回對***的訴訟請求”等訴訟主文何時適用缺乏司法統一性,導致實務中相同個案表述不一致,產生不良司法影響。

 

二、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失范原因之探析

 

(一)調判結合的裁判文書制作缺乏統一的司法規定。我國對調解和判決兩種裁判文書的制作格式都有格式化的原則規定,但對調解和判決兩種審判程序在個案中裁判文書制作上的融合銜接仍是空白?!睹袷抡{解規定》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僅是為分案制作調解書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請部分判決是否列明已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調解過程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實踐指南。而《民事調解規定》第18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常理解為對全部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再以判決書的形式出現,是否意味著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法院也不能在判決書中涉及,這個層面上似乎調解和判決在個案裁判文書的融合上又存在法律障礙。正是由于缺乏統一的司法規定,才造成法官對調判結合的訴訟模式產生上述司法疑慮,從而影響著法官對此類法律文書的制作的創造空間,呈現出此類裁判文書的雜亂狀態。

 

(二)多元化需求下法官趨利避害所作出的利益考量。在司法糾紛解決多元化的需求下,基于審判效率的考慮,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更多考慮的是促成當事人早日達成協議及時結案,即便在做了大量調解工作時只有部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也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靈活地做出司法處理,否則生硬的判決不僅損害了相互取得諒解雙方的利益照顧,而且使得當事人覺得判決的不公正。法官通常關心的是如何盡量可能地做出最佳判決,再以一種該判決看起來對當事人雙方,甚至整個公眾都盡量公正的方式宣布他們的判決[1]。為此法官對當事人部分達成調解合意的現象不能熟視無睹,特別在某些實體法缺失的情況下,法官更青睞調解中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來規避法律嚴格適用的程序繁瑣與判案風險,以減少裁判與公眾認同的沖突。另一方面,如直接將部分調解以撤訴的形式進行處置,無形中屏蔽了調解的過程,必然會弱化調解的外部評價,減少了法官確認協議的風險與累贅。因此,在多元化需求下法官進行利益衡量區別對待而產生多種文書制作形式就不足為奇了。

 

(三)裁判方法混同中法官個性法律思維出現的差異。因沒有調判結合裁判文書制作的統一司法指導細則的參考,法官在發揮自由裁量的權利同時,對裁判文書的制作中體現了更多個性思維創作的隨意性。法官要論證展示他為這個案件所做的努力和行動以及由此而獲得的內心確信的思維過程,而不是僅僅應判決結論而進行的事后論證。[2]裁判的過程實質是法官判斷的過程,對法律的適用和案件的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個人法律素養和司法理念的差異。由于法官法律價值取向的差異性和思維方式的非同質化等特點,加之,法律對法官審判權運行中程序控制權的約束不力,在法律框架下法官對個案中調解和判決兩種程序正當性的考慮側重點不同,必然造成法官對適用調解和判決兩種訴訟程序的司法運行程式也不盡相同。如此,在裁判文書上展現出的不同法律思維模式下的制作形式多樣化已成為無可避免的司法現實。

 

(四)部分調解對案件隱含的復雜法律關系的消極忽視。訴訟調解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實體法的約束,法官集調解和判決兩大權力于一身的情況下,極易造成調解中的隱性違法,[3]基于當事人合意的調解,部分法官趨于錯案風險的規避,怠于對實體證據進行過多的審查,簡化的調解程序導致案件中部分實體證據的缺失,導致案件背后復雜的法律關系在調解程序后變得模糊甚至更加復雜,增加了判決的論證說理負擔,得不償失。如一些復雜的交通事故案件,其背后隱含的法律關系十分錯綜復雜,多涉及有掛靠關系、租賃關系、保管關系、雇傭關系及保險合同關系的多種重疊關系,在調解處理案件時對先行調解部分的多重法律關系及另案處理的法律關系往往怠于及時梳理,法官過度地保持中立未及時履行法律釋明義務,給本案多重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行使追償權等另案訴訟時帶來無形的訴訟瓶頸,增加當事人的訴訟累贅。

 

三、規范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之價值考量

 

(一)司法權威下審判程序正義的本質追求。承載著司法權威的民事裁判文書,其辯法析理的司法過程是否足以做到“看得見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認同的權威”,關鍵在于審判程序正義與公開。訴訟的公共性要求訴訟程序的公開與透明,程序的公開性使得兩方有了希冀得到正義判決的期待。[4]在審判中為了追求裁判的法律正義,法官要嚴格執行程序公正,除了保障當事人能公正地享有訴訟參與權以外,還應當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充分參與權和影響權,即判決理由的形成應當符合程序參與原則的要求,法官不能把自己的觀點強加給當事人,[5]不能讓當事人產生程序不公的心理從而拒絕認同裁判結果。如果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對調解程序只字不提,脫離了當事人爭議處置的事項,脫離了調解和判決的法律關系的邏輯梳理,不僅很難說服當事人尤其是敗訴一方的當事人,而且很容易被當事人當作法官不公正調解損害其利益的“把柄”,成為其不斷上訪申訴的借口,影響司法權威。

 

(二)法治進步下審判方式改革的現實需求。法治進步要求司法公正,具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的傳統審判方式由于忽視了司法程序性特征和民事審判應秉持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使得民事案件的管理既缺乏效率,又有違審判公開原則。裁判文書作為法院審判方式的載體,應體現訴訟的對抗性和審判的公開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則不能不涉及裁判文書樣式的改革問題。[6]裁判文書的內容和形式要符合和適應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征,而不能超越歷史脫離本土資源去創造一套與現實訴訟制度不相吻合的司法判決形式。[7]基于和諧司法的考量建立的調判結合制度,更多地契合了當事人的合意,裁判程序正當性必然要求裁判文書改革給予這種審判現實的高度關注和適時創新,只有這樣,才能揭開法院審判過程的神秘性,才能真正讓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盼具有現實可能。

 

(三)和諧社會下法官裁量風格的定位要求。和諧社會的進步離不開法官對法律精神的擴展和創新性司法活動的適度創新。[8]和諧司法倡導司法理念和訴訟程序從對立走向合作,從對抗走向協商[9],強調訴訟場域中的裁判者與當事人兩種訴訟主體的彼此協作。和諧司法的要求更多地賦予了法官司法責任,而司法權威的考量要求法官依然保持理性的中立,可以說法官在中立與能動中巧妙地進行角色變換,在中立與能動的空間自由地穿梭,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的中立,并不意味著法官無需關注案件事實之真實和訴訟正義的實現。[10]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的能動,并不意味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違反訴訟程序。分案處理便是法官在這種情境下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保障訴訟程序正義之追求的表現,與之對應的裁判文書的格式要求也正是基于保障和諧、維護公正的價值本位而自然成了法官裁量風格的定向風標。

 

(四)經濟訴訟下多方利益取舍的必然訴求。正義是訴訟的永恒價值追求,而裁判文書則是通往訴訟最高價值的助推器?;谒痉ǖ谋举|,在調判結合的訴訟程序下,法官不能忽視司法公正對裁判文書制作的程序正當要求,不能忽視司法民主對多元化需求的積極回應,更不能忽視經濟訴訟對調解訴求的法律確認程序,強化多方利益平衡的考量,力求體現裁判的公開、公正、民主,這是每位民事法官對分案制作裁判文書應有的訴訟價值觀。在部分訴訟請求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依法及時制作調解書時,應考慮讓當事人以更經濟的方式獲得訴訟利益,讓法院以更快捷的程序緩解資源壓力,讓判決以更加理性的面目展示訴訟程序,才能真正體現裁判文書應有的訴訟經濟、程序公正、司法民主的最高價值。

 

四、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規范化路徑

 

裁判文書既然是司法和文書的有機融合與統一,鑒于司法的特性,應當要求裁判文書有一定的格式規范,另鑒于審判個案的特點,我們在遵守一定格式規范的前提下,也應當讓裁判者有選擇恰當的表述手段,語言風格的自由空間。[11]為此,規范個案中調判結合的運作模式,讓裁判的論述既充分彰顯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權威,又充分展現當事人意思自由的司法民主。

 

(一)基本格式的設計

 

1、格式定位原則。裁判文書可以視為法院審理案件過程的“播放器”,其格式定位要求能否滿足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期盼關鍵在于能否充分展示裁判的全過程,在部分調解、部分判決的個案裁判文書制作中的整體格式定位應體現兩種程序的分流與結合,讓這種審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以最醒目的形式真正展現給公眾,接受公眾的評判和監督。然而,裁判文書的謀篇布局絕不能像文學創作那樣追求靈活多變、異彩紛呈的表現形式。[12]裁判文書應有其一定格式定位要求,具體包括:

 

(1)民主原則:公開展示。法治社會期盼司法公開與民主,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正是司法回應時代主流思想的改革方向,審判中的法官職權主義逐步向當事人主義轉化,嚴格貫徹審判公開原則成為訴訟程序邏輯上的本質要求。[13]裁判文書作為訴訟過程的記錄,應當真實、動態地反映訴訟全過程,表明法官審判權的運用和訴訟各方的權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14]即便是追求效率優先的分案處理的判決書也不應例外。

 

(2)效率原則:繁簡分流。由于訴訟調解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當事人的合意,而不是司法判斷。[15]分案處理的價值基礎是司法的資源的有效配置與司法價值的最大化,按照繁簡分流的要求,法律關系復雜的裁判文書體現裁判的邏輯性和關聯性,不能一味追求簡化;法律關系單一的案件,裁判文書格式力求簡化,而無需過多筆墨,這個層面上反映出民事法官能動司法對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性。

 

(3)公正原則:說理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集中體現在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耦合過程中,這種耦合的自由裁量過程也就是運用邏輯推理將案件事實納入法律規范的說理過程,[16]在分案處理中,部分調解處理意味著當事人對部分實體權利的處分,將調解事實納入整個案件適用法律規范的判決說理中,有利于增強調解程序正當性的自我檢視,有利于理清調解部分與判決部分的法律關系,有利于避免遺漏調解事實造成判決的隨意性,讓法官在分案處理時正確裁量真正體現案件的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

 

(4)對應原則:銜接得當。在調判結合的民事案件中,當部分事實得以調解解決,并不意味著整個案件的脈絡得以清晰明了,待后的判決仍需梳法析理?!坝泻喜庞蟹?,有分才有合”,裁判文書在調解和判決兩種程序上的有效銜接和制約,才能真正實現程序的正義,才能讓裁判得以更大信賴。個案中調解書與判決書可以獨立但不能孤立,可以分流但不能斷流,應該體現整個訴訟程序的整體性和連貫性,做到該合就合,該分就分,銜接得當。

 

2、裁判論證要素: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說:“法的世界肇始于語言”,法律離不開語言,語言是法律和法規附著的基礎,司法審判更要利用直接的言辭進行,而裁決的陳述可能比做出裁決本身更難,[17]而裁判論證中能透出法律的真善美才是司法裁判達到的最高藝術境界。

 

(1)理之真:司法裁決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離不開公眾對法律論證真假的拷問,離不開法官對裁判文書邏輯理性的充分展示。對一份裁判文書而言,如果其判斷是非理性,再嚴謹與高超的法律推理與論證也是多余的,只會讓人更覺累贅和反感。[18]在調判結合民事案件中,法律論證的意義遠不止于簡單的邏輯證明,而是應充分考慮調解和判決兩種審判方式結合的價值融合和法律精神,排除這一特殊結合體內在的不相容和非理性因素,才能讓裁判過程與結果真切地被公眾信服。

 

(2)意之善:如果說判決書維護的是原則,那么調解書則表達了一種妥協,這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法院沒有必要依職權禁止。[19]法官不能漠視當事人的合法意愿,調解成功的先行制作調解書,旨在體現和諧之價值,而其后的判決書理應要闡明調解事實,運用邏輯思維論證兩者之關聯,展示調解與判決的正當性,方能彰顯法官裁判善良之本。

 

(3)語之美:裁判文書不應是一份言辭枯燥的法律文書,而應是閃爍出法官人性特點或充滿思辨色彩的美文。[20]一篇好的裁判文書,不僅要用充分透徹的邏輯論證說服當事人,還要用恰當貼切的語言表述打動當事人,方能做到勝敗旨服[21],調解書要透射出人性關愛的和諧之美,應以真切簡明為宜;而判決書則要透射出程序公正的秩序之美,應以嚴謹精準為宜。

 

3、調判結合格式:調解的正當性來源于當事人的合意,而判決的正當性來源于司法權的行使,調解與判決兩種價值目標存在差異性的訴訟方式,其在個案中的結合必然要體現訴訟的整體性,整體這一概念往往強調異性事物或異性因素的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故突出的是關聯性和結構性。[22]完善調判結合的文書格式,讓法官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之需求與當事人理解法官追求法律真實之現實相關聯,方能凸顯訴訟的整體正義。

 

筆者將以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來簡要說明調判結合的格式要求。據以研究的案例:A某、B某同載一輛轎車與C某的卡車發生交通事故,A某系駕駛員,D某系C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E某系C某車輛的掛靠公司,現A、B共同起訴C、D、E。

 

       首部部分:

 

案號:個案中形成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因屬于同一訴訟程序的裁判產物,可以在原有規范的案號后加注“-1”、“-2”等的形式,在區分個案文書類別的同時,體現裁判動態的連續性。

 

主體:分案處理中,對于先行調解部分的訴訟主體通過調解書的格式進行權利的分配,按照其訴訟目的是否全部實現來規范。案例中,如A與C達成協議,如A的訴訟目的未能全部實現,故在其后的判決主體仍需列明;若A與C、D、E均達成協議,訴訟目的完全實現,在判決書中訴訟主體部分即可不再列明。若是A在與D達成協議后,僅與C達成部分協議,基于C、E連帶責任的法理,仍要將C列為主體。

 

程序:案由表述中,如A與C、D、E均達成協議后,其后判決書中案由應表述為“原告B與被告C、D、E××一案”,此處不在出現A。案由主體應與訴訟參與主體格式對應,案由應起到裁判導向性的作用,筆者認為,按照審判公開的原則,應建議民事訴訟法修改在程序部分列明調解程序。如案例中B與D公司達成協議,在其后判決書程序中應表述為:“X年X月XC日經X某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啟動調解,經X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或合議庭主持調解,B與D于X年X月X日達成協議”,以充分展示調解程序的進展情況。

 

②事實部分:對于分案處理的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將調解書的內容列出,為論證調解與判決的法律關系的一致性不存在沖突作鋪墊,不能因為裁判方式的分步,而人為割裂案件事實的全貌。如案例中,如A與C達成協議,若在事實部分不作交待,則會讓B覺得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產生調解對其不利、裁判對其不公的合理質疑。

 

③證據部分:如系簡單案件,制作文書時可直接在事實部分進行陳述。如案例中涉及C、E間連帶責任的部分調解,如果A表明只要C承擔部分損失,亦放棄對C的其余損失的追索權,這種可能影響另案責任的追償,關于此調解部分的內容,應在證據展示中進行陳述,充分展示訴訟程序的軌跡,為認證的嚴謹性提供來源。

 

④論證部分:對于復雜的法律關系的案件不能對調解部分一言以蔽之,不能讓當事人對調解程序產生正當懷疑。如當事人對其他主體調解認為侵犯其自身權利的,要著重論述調解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否隱匿了再次訴訟的目的等進行論證,圍繞案情進行分析,才是法官能動司法下對當事人程序尊重與正確引導的裁判理念,也是讓法官對先前調解程序再次審視的過程,以確保裁判的正當性。

 

⑤主文部分:基于裁判主文與事實證據內在的訴訟邏輯關聯,筆者以為,在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分案制作時,“本院認為”部分進行充分的法理論證基礎上,強調主文表述應與當事人訴訟請求相對應,避免主文的雜亂無章,以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如案例中A與C、D、E均達成協議后,A的實體權利全部得到實現,故其后分案處理的判決主文不再涉及A的訴求;如案例中A與D達成協議,分案制作調解書后,其后的判決書中仍列D為主體,主文論述不可回避A對D的訴求,表述為: “駁回A對D的訴訟請求”;如A與C達成調解協議,基于C、E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對應判決主文表述為:“C賠償X元,鑒于C已賠償X元,故E仍連帶賠償剩余X元”,若A明確表示放棄C其余款項,因C為賠償主體,應視為A對E責任的免除,對應主文表述為:“駁回A對C的訴訟請求、E在本案中不再對A承擔責任”。

 

(二)程序考量的跟進

 

裁判文書的價值取向在于彰顯司法公正,而這依賴于科學合理的訴訟程序設計,協調調解程序與判決程序的關系,整合各自的程序價值追求,才能最大化地實現調判結合下裁判文書制作的精良與完美。

 

1、正義性-審判模式的適時選擇。我們不能脫離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來空談民事裁判文書改革,民事裁判文書改革的方向、內涵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緊緊依附于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調判結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能否充分體現司法過程的公正與民主,依然需要借助于民事審判模式的制度保障。受大陸法系的審判模式影響,我國審判方式改革一時無法真正實現完全當事人審判模式,在調判結合的民事裁判文書制作過程中引入調解程序才符合程序正義對程序規律與司法理性的要求。

 

在私法領域中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在訴訟當事人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合理的家長主義式的干涉是必要的,在尊重當事人自治的前提下,避免弱肉強食披上合法的外衣以實現社會正義[23]成為訴訟程序邏輯上的本質要求。如案件背后的主體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如何及時指導當事人明確、變更訴請,如何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運行調解程序,理應成為法官裁判行使釋明權的關鍵,法官及時履行釋明義務,將有助于保障訴訟程序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2、規范性-法官裁量的方式限制。一個完整的裁判過程,既是法官運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充分闡釋其精神實質,高度概括自由心證的集中體現,也是體現法官職業被社會認同的權威性展現,在固定的結構形態下流動著顯豁而突出的脈絡-法律的箝制力,即以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為軌跡,再現訴訟過程的是與非。[24]筆者認為應該協調好以下兩種關系:

 

(1)法官自由裁量權與當事人自愿原則的協調。調判結合程序是現代訴訟程序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落實體現,也給法官進行裁判文書改革創新留下了廣闊空間。然而任何一種程序本身的規范性又要求盡可能縮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倡導程序價值的公開審判制度不能不說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基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與當事人自愿原則在調判結合的訴訟程序中關系似乎變得緊張模糊。其實不然,筆者認為不受限制的自由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當事人調解的自治意思如何在法官裁判文書的制作上自由裁量,遭遇的沖突歸根結底都在法律方法的尋找-裁判的規范性,而這本應是每一位法官裁判案件首要考慮的問題。

 

(2)法官個性思維創新與訴訟程序規律的協調。法官裁判離不開法律思維的運用,更離不開程序規則的約束。在民事糾紛解決的過程中,除了當事人之間系爭的并為憲法或其他法律所保障的實體權利外,還存在著為憲法或其他法律所保障的、外在于案件爭議標的程序利益。[25]我們鼓勵法官們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在不致曲解法律的前提下以自己的風格撰寫裁判文書。法官在運用個性思維方式解決這種調判結合的裁判文書格式問題同樣要遵循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律限制,在格式上和語言上不能為追求創新以犧牲程序為代價,否則將會出現格式失范的危險。

 

3、邏輯性-裁判論證的創新展示。法官在確認民事訴訟的“真相”時需要遵循基本的邏輯和價值。[26]制作裁判文書絕不能模式化為只有結論的理由和“上述事實,證據充分”的一言以蔽之的證據分析。因此,法官正是“在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的目光交互流轉中”作出判決。[27]調判結合反映在一個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中,裁判文書更要體現調解的靈活性與判決的嚴肅性,對當事人部分調解的證據材料需明確予以列出,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經過,在裁判的過程中,法官必須判斷部分調解行為的合法性,運用合理的論證方法闡明部分判決的合理依據,只有這樣,才能讓調解中部分權利義務的放棄與設置得到當事人正當的法律評價,才能讓判決中部分權利義務的保護與確定得到當事人堅定的權威認同。

 

4、嚴密性-裁判文書的動態管理。完善裁判文書動態管理體制,為裁判文書改革提供良性的體制環境,也是裁判文書質量達到實質突破的前提。按照裁判文書制作特點,明確裁判文書的制作流程,加強對裁判文書的撰寫、校對、簽發、印刷、裝訂等程序控制,形成裁判文書的動態化管理網絡。建立裁判文書業績考評機制,明確裁判文書制作的責任體系;建立優秀裁判文書競賽獎勵激勵機制,建立年度優秀裁判文書評比制度;建立法官裁判文書制作的培訓交流制度,不斷提高法官對法律精神的準確理解和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建立裁判文書對外監督機制,將裁判文書以合理形式向社會公開,準許公眾通過相關渠道進行查閱,讓裁判活動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監督。[28]

 



[1][]勞倫斯.M索蘭:《法官語言》,張清、王芳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頁。

[2]張靜煥:《法律邏輯方法與個案評價》,吉林大學版社2009年版,第66頁。

[3]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課題組:《和諧與規范視角下的訴訟調解》,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9期,第65頁。

[4]胡亞球:《民事訴訟制度的理論基礎》,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頁。

[5]施付陽、張翔:《民事訴訟理由與裁判理由的沖突及其模式選擇》,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8期,第70頁。

[6]黃芳:《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與審判方式改革》,載《法律適用》2000年第10期,第16頁。

[7]沈志先主編:《裁判文書制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頁。

[8]吳慶寶:《法官裁判的規范性-以民事法官裁判為視角》,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9期,第16頁。

[9]季金華:《溝通與回應:網絡民意在和諧司法中的實現機理》,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12期,第10頁。

[10]胡亞球:《民事訴訟制度的理論基礎》,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頁。

[11]沈志先主編:《裁判文書制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頁。

[12]田荔枝:《個性化與模式化:對裁判文書寫作的思考》,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7期,第160頁。

[13]黃芳:《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與審判方式改革》,載《法律適用》2000年第10期,第16頁。

[14]高洪賓、黃旭能:《裁判文書改革與司法公正》,載《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3期,第91頁。

[15]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課題組:《和諧與規范視角下的訴訟調解》,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9期,第64頁。

[16]唐文著:《法官判案如何講理-裁判文書說理研究與應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頁。

[17][美]勞倫斯.M索蘭:《法官語言》,張清、王芳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譯者導讀第2頁。

[18]沈志先主編:《裁判文書制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49頁。

[19]石麗屏:《裁判文書中的利益衡量探討》,載康寶奇主編:《裁判方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92頁。

[20]王剛:《民事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的標準與形式》,載《法律適用》2006年第4期,第96頁。

[21]沈志先主編:《裁判文書制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1頁。

[22]馬榮春:《論刑法的真善美》,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2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頁。

[23]胡亞球:《民事訴訟制度的理論基礎》,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153頁。

[24]田荔枝:《個性化與模式化:對裁判文書寫作的思考》,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7期,第160頁。

26胡亞球:《民事訴訟制度的理論基礎》,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頁。

[26]張靜煥:《法律邏輯方法與個案評價》,吉林大學版社2009年版,第104頁。

[27]田荔枝:《個性化與模式化:對裁判文書寫作的思考》,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7期,第160頁。

[28]參劉建軍、王穎:《裁判文書的法律價值與改革》,載《法律適用》2002年第9期,第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