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錫山區(qū)法院進一步端正執(zhí)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告人羈押期限、案件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始終堅持依法審判,做到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結,充分體現(xiàn)效率原則,杜絕了超期審判和超期羈押現(xiàn)象的發(fā)生,有效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今年1月至11月間,該院刑庭審結的361件案件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結的有215件,平均審限為26.2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有147件,平均審限為6.12天,刑事案件的當庭宣判率為65%,實現(xiàn)了無書面請示案件、無超審限案件、無超期羈押案件的“三無”高績。
  該院主要抓以下三方面取得這一顯著成效:
  一是抓內部管理。從年初開始,該院在《審判案件管理實施細則》中對案件的受理、立案、起訴書副本的送達、確定開庭時間、案件宣判和判決書的送達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以保證案件審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盡可能少花時間,從而保證整個案件的審理時間為審限底線。在具體實行過程中:1、規(guī)定時間。對案件受理、立案、確定承辦人一般在同一天完成,最遲不超過二天;開庭時間,適用普通程序的控制在案件受理后的十五天內,一般不超過二十天;適用簡易程序的控制在三天內開庭,最遲不超過一星期,并要求當庭宣判;案件宣判以后,當庭宣判的,判決書于次日送達,定期宣判的,判決書即時送達。2、法律文書簽發(fā)。助審員、審判員所承辦案件的判決書由審判長簽發(fā);副庭長和其他審判長的判決書由庭長簽發(fā),庭長所承辦案件的判決書由分管副院長或院長簽發(fā),法律文書一般在當天內簽發(fā),這樣既保證了案件審判的及時性,又可以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而且案件一旦出現(xiàn)超審限,有關部門進行質檢時,保證超審限原因的可查性。3、延期審理的規(guī)定。對檢察院提請延期審理的,由公訴人于次日將延期審理建議書提交合議庭,由合議庭決定是否準許;對合議庭根據(jù)案件情況而提出延期審理的,由案件承辦人將延期理由說明,并以報告形式報庭、院長審批。在審理中嚴禁因案件審限到期而以延期審理形式向檢察院“借時間”。4、案件請示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原則上不請示,因特殊原因需要請示的,要求在審限到期前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請示,并盡可能在規(guī)定審限內審結。防止因請示而無故延長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
  二是抓外部協(xié)調。根據(jù)刑事案件的特點,刑庭注重處理好與公安、檢察院之間的分工和配合的關系,1、做好重大、疑難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對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提前了解偵查情況,掌握起訴動態(tài),并及時確定合議庭成員,但在了解案情過程中,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及定性均不發(fā)表任何意見,待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即可進行審理。2、做好補充偵查的協(xié)調工作。在審理中如發(fā)現(xiàn)起訴指控的事實難以成立或證據(jù)不充分的,要求檢察機關及時予以補充偵查,調取新的證據(jù),不得相互推諉,從而保證案件得以及時審結。
  三是抓警示監(jiān)督。在立案庭對各庭案件進行警示的基礎上,增加了刑庭審判管理細則中庭內對案件進行預警的內容,庭內預警的時間比立案庭的警示更早,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滿一個月未結,庭長就開始對承辦人進行預警,簡易程序案件則提前到一個星期,由案件承辦人拿出結案的具體時間,在案件結案底限前五天仍不能審結的,則由承辦人寫出報告。如出現(xiàn)超審限案件,則按照最高法院兩個《辦法》予以處理,并在年終目標考核時進行獎懲。
 
文章出處: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姚 堅